遏止長照機構削價競爭 政院修法長照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負擔
▲政院將修法規範長照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負擔」。(圖/資料照)
行政院4月1日的院會上將討論衛生福利部所擬「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考量長照服務給付的公平性及效率性,增列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負擔一定比率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或金額。
行政院表示,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行政院將增列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民衆失能程度,覈定其長照需求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未來長照服務使用者將負擔一定比率的長照服務給付金額。
根據衛福部規定,長照補助等級依據失能(失智)程度,由輕到重分爲1~8級,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金額。民衆再依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的身份,負擔不同比例的的自付金額。
另外,明天院會將提案討論衛生福利部所擬「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爲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將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的特約機制。
此外,爲維護長照使用者權益,此次修法明訂違法樣態,機構若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將依法裁罰,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