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控防罪犯脫逃 估一年必須多花1億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法院研擬對停止羈押被告實施「電子監控」以防止逃跑,法務部對此提案則估計,以去年聲請停押人數計算,每年將花費新臺幣1億多元。國民黨立法委員謝國樑31日舉行公聽會,會中各界對於電子監控機制運用於性侵害假釋犯、停止羈押被告的執行面、人權面有諸多討論。

▼未來若要全面推動電子監控罪犯,則一年需多花一億元。(圖爲電子腳鐐)

司法院與法務部研議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期間,被告除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外,也可實施如「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防止未達羈押理由的被告逃亡」。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在會中發言說,電子監控性侵害犯,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觀護業務,較無疑義,但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法官裁定命停押被告電子監控,該由哪個單位監控與執行,則有待討論。

對停押被告實施電子監控的費用,林錦村推估,電子監控費用平均每案每年需花費5萬4908元,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獲准人數去年達8882人,其中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有2791人,估計每年將花費約1億5300萬元,這筆費用該由政府或被告本人負擔?值得思考。

觀護人代表海岸巡防署等單位認爲,被告戴電子監控設備後,可能會想辦法脫逃;例如持工具破壞設備、利用反監控儀器干擾、跑到海邊將設備丟到大海等,讓檢警單位仍然無法監控被告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