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目擊低胸辣妹遭偷拍 提告後男子獲不起訴 原因曝光!

店員目擊低胸辣妹遭偷拍,提告後男子獲不起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1名辣妹與男友人在咖啡廳喝咖啡,因爲穿的太辣,遭隔壁男子緊盯胸部,還拿出手機作勢打哈欠實則偷拍,咖啡店員以爲男子需要服務,靠近一看驚見他在偷拍辣妹,因此提醒辣妹,辣妹當場向男子查證,男子見狀拔腿狂奔,等到警方到場時手機內並無偷拍影像,提告後男子獲不起訴,但辣妹不服要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審理後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A女與男友人去年6月20日下午在臺南的某咖啡廳喝咖啡,A女因穿藍色低領無袖背心,坐在隔壁的羅姓男子,因竟覬覦她的美貌與姿色而興起色心,手持手機伸懶腰時偷錄A女胸部影像,因爲姿勢誇張引起店員注意,以爲需要協助,卻意外發現他偷拍A女內衣與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A女與友人得知後質問羅男有無偷拍,羅男竟心虛而拔腿狂奔,並於行進過程中將所偷拍之伊上胸部及私密處畫面刪除。警方到達時已無證據,A女提告後,因罪嫌不足而爲羅男不起訴處分,但A女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含醫療費用6萬1,343元、不能工作之損失3萬767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

羅男到案後則以:他未性騷擾或偷拍原告,案發當時男友人要求查看伊之手機,伊爲證清白即已任由男友人操作查看伊手機之相簿及最新刪除檔案,均無原告所指之偷拍照片,嗣員警到場再次查看伊手機之相簿及聊天紀錄,亦確認並無任何偷拍影像。又原告對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調查後,已爲伊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原告再議確定,足證伊並無原告所指之偷拍行爲。

法院審理時,依據咖啡店監視畫面,被告確實有左手持手機雙手同時向上伸展,而後雙手又同時放下,但僅能證明被告行爲舉止怪異,但不能因爲舉止怪異,逕推論被告有拍攝原告身體隱私部位。

雖然咖啡店員證稱:我看到一個客人在伸懶腰,我以爲他是需要我們幫忙,我有走靠近一點看,看到被告手機螢幕是錄影畫面,而且是由上往下對着隔壁桌女生拍攝,拍攝完還有將錄影畫面放大,暫停在女生胸部的位置,所以我想阻止這件事,所以建議隔壁桌女生移到其他位置,並將方纔所述的情形告知這位女生。

惟觀諸原告提出其所稱側拍被告手機相簿之畫面,其內容模糊難辨,無法確認畫面內容爲何;另被告不時以雙眼盯視伊之上胸部,而以上開方式對伊爲性騷擾行爲云云,及被告犯案後心虛拔腿狂奔,並於行進中將所偷拍之畫面刪除,待原告友人及警員到場後,被告手機內已無偷拍畫面。

法院調查,倘若被告果真有以手機偷拍原告,被告又如何可能在「拔腿狂奔」雙手前後來回擺動之跑動狀態下,同時手持手機操作並輸入一連串之指令,而將手機內所偷拍原告之照片徹底刪除清空,更遑論其中可能需要使用指紋或輸入密碼啓動手機之app應用程式。

且此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而爲被告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後,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經高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

從而,原告既未舉證被告有何侵權行爲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等情,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云云,即無理由。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