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多個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權順序也叫抵押權的次序,是指同一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後順序的抵押權人就只能在先順序抵押權人受償之後的抵押物價值餘額中得到受償。同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各自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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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多個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北京京英律師事務所張維欽律師解答:

抵押權順序也叫抵押權的次序,是指同一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後順序的抵押權人就只能在先順序抵押權人受償之後的抵押物價值餘額中得到受償。同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各自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受償。

抵押物清償的順序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爲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爲抵押物登記的日期,並依次確定抵押權的順序。抵押權不以登記爲生效要件的,已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以抵押合同簽訂生效的先後時間爲準,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權的順序相同。但是,由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即使先設定的抵押權也不能對抗後設定的抵押權。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可見,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論設定先後,均爲同一順序。

同一不動產設置多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1、同一不動產設置多個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2、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北京京英律師事務所張維欽律師解析:

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時的清償順序

(1)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2)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張維欽律師補充:

當抵押權與其他物權並存時,也存在位序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爲,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爲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爲質權人並非所有人。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爲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爲無效,不發生競合。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並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並存時,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注意:留置權與質權也有可能出現競合:

(1)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留置權。

①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物再設定質權的。在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經過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據善意取得),後設定的質權效力優先於留置權;

②在留置期間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則因留置權成立在先,而效力優先。

(2)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效力優於質權。因爲留置權是擔保基於維護或保存標的物的價值的行爲而發生的債權。

張維欽律師簡介

執業10年以上,擅長民商事訴訟,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經驗豐富,對當事人負責,對客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