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無人車怎麼管?成都徵求意見中→
低速無人車
最高時速應爲多少公里?
上路的低速無人車
應參照什麼管理辦法予以管理?
若發生交通違法或事故行爲
責任主體包括哪些?
12月29日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消息
《成都市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正徵求各方意見
對上述公衆關注的重點問題
《細則(徵求意見稿)》
給予了明確
明確無人車管理參照非機動車
根據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發佈的《成都市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低速無人車,是指參照非機動車管理的無人駕駛裝備(包括但不限於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無人環衛車、低速無人自動售賣車等)。實施細則中所稱運營,是指在公共道路(區域)範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低速無人車商業化運營活動。
低速無人車的運營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牽頭,同時參照《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與示範運營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規定,依託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單位爲企業提供申報、運營等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區(市)縣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實施細則,制定適用於自身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有關區(市)縣相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向其他區(市)縣複製推廣。
目前,該文件正徵求各單位[各區(市)縣經信部門徵求本級各相關部門意見並彙總]、有關企業及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同意,將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聯合印發實施。
限定無人車時速不能超過30公里
《細則(徵求意見稿)》要求,開展運營的低速無人車應符合以下條件:具備出廠合格證明,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低速無人車即時從自動駕駛轉換爲人工操作模式。
最高設計時速方面,《細則(徵求意見稿)》明確低速無人車能夠在0-30公里/時的速度區間內穩定行駛。低速無人車申請道路原則上限於非機動車通行且信號燈正常運行、道路標誌線清晰、準確、完好的各類道路。擬用於載人的低速無人車,應首先申請在運營路段(區域)進行合計不少於120小時或不少於300公里空載運營,再進行載人申請,經管理單位評審同意後方可進行載人運營。
無人車事故主體包括
安全員和運營主體
《細則(徵求意見稿)》明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運營的低速無人車實行“一車一碼”,每輛低速無人車分配一個終身且唯一的車輛編碼。車輛編碼前8位由2個代表成都市的大寫字母CD、2個代表運營主體簡稱的大寫字母和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CD.XX0001。
低速無人車在道路上行駛,應參照現有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遵守相應通行規則。其運行時,應在非機動車道順向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兩輛及以上低速無人車不得並排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作業),非規定地點停放(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變更車道或超車時,應在保證安全前提下進行。
運營過程中,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示範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示範路段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低速無人車運營時,允許安全員現場或遠程實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方面,《細則(徵求意見稿)》提出,參照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安全員、運營主體等。若認定運營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由運營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
編輯 | 彭棣、鍾誠
審覈 | 吳敏
來源 | 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