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多元治理的法律保障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核心提示:《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總結校外培訓治理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質量,有利於推動依法治理,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作者|穆中傑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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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教育部官網公佈《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質量,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4年3月8日。這是我國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對校外培訓作出規定,具有里程碑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校外培訓治理工作。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指出,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總結校外培訓治理實踐的基礎上,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有利於推動依法治理,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總體來看,《徵求意見稿》亮點頗多。

明確校外培訓必須遵循公益性原則。何謂“校外培訓”?《徵求意見稿》明確,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爲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爲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遵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切教育活動的共同要求。對此,《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規定校外培訓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將校外培訓定位爲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校外培訓的主要任務是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三是作爲教育法律關係的重要主體,對於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規定必須登記爲非營利性法人。

明確校外培訓多部門協同監管職責。《徵求意見稿》將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徵求意見稿》理順了校外培訓的監管體系。對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校外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對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而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校外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調控規模結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對於科技、文旅、體育及其他有關部門而言,國務院有關部門是相應領域校外培訓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相關標準和強化資質監管,實施行業管理,開展專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二是實行事前審批。規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涉及科技、文化等其他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三是加強事中監管。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的日常監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校外培訓執法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採取檢查、詢問、查閱或複製相關材料,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四是強化事後監管。規定違反該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範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組織競賽等行爲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制度。一是明確有關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及人員資質規定。機構名稱方面,爲體現培訓服務行業或者經營性特點,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大衆,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人員管理方面,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資質。二是明確有關培訓材料的規定。明確規定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明確有關培訓收費及監管規定。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費用的用途,規定應當主要用於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對於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確保預收費用的合規使用。四是明確有關填報、更新相關信息的規定。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準文本並在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

明確鼓勵滿足多樣化文化教育需求供給方式。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學校家庭社會育人機制。爲此,《徵求意見稿》創設了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規定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二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從而引導校內校外共建良好教育生態。

明確校外培訓活動的法律紅線。一是規定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與《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相比,《徵求意見稿》增加“教研人員”禁入校外培訓,以營造更公平的教學考試環境。二是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爲招生的依據。三是規定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四是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佈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本文爲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項目“新時代理工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21SJGLX14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爲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