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酒店小姐出場想性侵還偷手機 他稱「歡喜甘願性交易」仍要賠31萬元

郭姓男子3年前去酒店消費並框小姐出場,帶往旅館性侵、偷手機,郭不認罪辯花1萬元買春,但酒店員工證稱,郭說與被害人出酒店是吃清粥小菜,法院依乘機性交未遂、竊盜罪判郭2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子求償203萬餘元,臺北地方法院判郭應賠償31萬餘元,可上訴。

郭2021年4月27日晚間前往臺北市某酒店消費,隔日凌晨3時買下酒店小姐上班時數,由友人駕車搭載郭、被害人前往旅館,在李的協助下將女子帶進入旅館,脫去衣、褲想性侵,但因女子在牀上嘔吐作罷。

事後,酒店經紀人與女子以LINE聯繫,郭指示女子向經紀人表示自己已回家,並將女子手機偷走,女子早上清醒後向警方報案。郭稱,他與被害人是以1萬元談妥性交易,過程中女子嘔吐,他認爲消費不開心,但他與女子是歡喜甘願的性交易。

女子證稱,她凌晨4點醒來時,躺在一間房間的牀上,發現自己全身已赤裸,意識到可能被性侵害,且她被「框出」指的是客人買小姐外出的時間,但沒有包含性交易。

法官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 被害人是被拖行拉出電梯,還側身倒地,之後被郭橫着抱入房間,證明被害人當時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依法判決2年8月徒刑。

民事部分,女子認爲郭造成她精神受到重大打擊,依法請求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計203萬餘元;郭則因在監所服刑,表示無意到庭辯論。

臺北地院指出,郭竊取女子的手機,侵害財產權,又逞私慾對女子乘機性交未遂,但郭將女子上衣掀開,脫掉內褲,並嘗試性侵,已經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權,審酌後判郭應賠償女子31萬餘元。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