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五法通過 詐騙廣告不下架 平臺最高罰300萬

打詐五法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

打詐五法中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30日三讀通過。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三讀版本新增罰責,明定網路平臺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若收到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期限內未下架詐騙廣告,可處以12萬至60萬元的罰鍰,且可連續罰到改善爲止,並可視情況加重罰鍰2倍至5倍,即單次最高可罰300萬元。

另外,投資廣告需採實名制,且網路平臺與廣告出資者都負連帶責任,但張子敏表示,若平臺業者依期限下架廣告,即無連帶責任問題。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且冒用名人名義在網路投放不實廣告誤導投資人,許多投資人誤信而有損失。爲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打詐五法,投信投顧法即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修正條文,是繼日前三讀的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打詐五法中的「最後一哩路」,30日三讀通過後,本會期「打詐五法」已全數三讀立法。

張子敏指出,這次主要有四大修法重點,一是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不得有六種行爲,包括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爲。

二是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若於刊登或播送後,才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爲其他必要的處置,即廣告限期下架。

三若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導致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網路平臺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是若社羣媒體拒不下架可開罰。由於證期局非社羣媒體的主管機關,因此,會是由司法檢調機關依投信投顧法開罰,若通報臉書、谷歌詐騙廣告後,規定期限內不下架的話,可依法罰12萬至60萬元、可連續罰到改善爲止,並可加重罰款上限2至5倍,罰至下架爲止,下架期限個案認定,會再有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