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消司機對主動讓行的違章之憂

胡欣紅

近日,一則“四輛小車齊刷刷爲救護車讓行”的消息,引發了輿論關注。

據報道,在杭州的一個十字路口,幾輛車正在等紅燈,聽到後面有救護車的警報聲,排在前面的四輛車一致“45度讓行”,爲救護車讓出了“生命通道”。私家車爲救護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讓行的事情,近年來時有聽聞,這種彰顯“生命至上”的善舉,每一次都會贏得公衆的稱讚。

無論是救護車、消防車還是警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都需儘快到達現場。然而,由於交通擁堵、路況複雜等原因,這些車輛往往會受到一些阻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在緊急情況下,如何快速、有效地爲救援車輛讓出通道,不僅考驗着司機的駕駛技能和應急反應能力,更考驗着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德心。如果都能夠像上述這四位司機一樣,迅速、默契地爲救援車輛讓出通道,那麼就能爲救援工作爭取到寶貴的時間,甚至可能挽救一條生命。

儘管避讓特種車輛是廣大駕駛員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中並未成爲常態,甚至不乏有人熟視無睹。在這種情況下,要想讓避讓特種車輛成爲常態,不能僅靠“暖聞”的傳播之力,交管部門更應該積極作爲。就現實來看,一些駕駛員之所以沒做到及時避讓,並不是不願意讓,而是不清楚“違章”避讓會帶來什麼後果。第一時間沒有做出正確的反應,一有猶豫,避讓的時機也就稍縱即逝了。對此,我們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司機的應急反應能力和社會責任感,打消司機的顧慮。

對於這樣的違章,交管部門應該在審覈時依法依規主動予以過濾,不能給司機增添額外的麻煩。早在2014年,深圳市交警部門便協同急救中心建立了“無憂避讓”制度,對因避讓救護車而出現的違章免於處罰。與其事後複議糾錯,不如事先主動避錯,只有讓行成爲簡單的事情,不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教科書式讓道”纔會蔚然成風。

同時,也要加大執法力度,讓拒不避讓者受到應有的懲罰,警示廣大駕駛員銘記特種車的優先通行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新交規”更是加重了處罰力度:機動車行駛遇執行公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相關車輛,故意不讓行,罰款2000元扣12分。

近年來,也有不少城市爲“避讓救護車”的既有規定注入了剛性,“不讓道即受罰”成了法治紅線。北京明確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將予以行政處罰;南京規定不避讓救護車可能記入信用記錄等。

值得一提的是,避讓特種車輛也要注意採取正確的方式,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合理、有效的讓行方式。讓出通道後,切忌因此繼續產生違章行爲,否則很可能會按照違章處理,且申訴之後也很難撤銷。比如,現實中就有司機在紅綠燈路口給救護車讓出通道後,自己卻跟着救護車一起駛過了路口,被算作了闖紅燈,受到了罰款200元扣6分的違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