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收購大陸公司隱匿「承諾事件」 投保中心求償逾7億遭駁回

投保中心主張,大同公司轉投資的華映公司2009年獲得大陸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會覈准收購4家公司,但有附加「承諾」條件,大同未在財報中揭露至投資人受損,提告求償7億5015萬多元,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主張,大同公司轉投資的華映公司2009年獲得大陸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會覈准收購4家公司,但有附加「承諾」條件,大同未在財報中揭露至投資人受損,提告求償7億5015萬多元,臺北地方法院認爲,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這些「承諾」不須在財報揭露,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華映是大同公司重要轉投資事業,華映在2009年董會會通過收購大陸的華冠光電等公司,大陸官方單位覈准但列19項承諾事項要求大同及華映公司履行,但大同在2017年到2018年財報中沒有揭露這些訊息,致投資人買進或持有股票,股價下跌受損,大同公司及當時的負責人林蔚山等人須連帶賠償。

臺北地院認爲,這些承諾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不用在財報上揭露,投保中心請求大同及林蔚山等人連帶賠償7億多元,沒有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