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亂象 金管會:不應限制股東投票權

證期副局長蔡麗玲針對大同股東會提出四大聲明。圖/彭禎伶)

金管會30日針對大同股東常會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的情事有四大聲明,一是不介入,但要求公司遵守相關規定;二是大同行爲「有違股東行動主義」,投保中心已在現場提出異議;三是要求大同召開重訊說明會,投保中心及集保將發新聞稿說明立場,若大同違反股務規定,金管會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四是大同股東若認爲股東會有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引用來限制部分股東權的理由,是用企並法規定,即爲了購併目的,取得任一公司10%股份,在取得10天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超過的部分不具表決權,但其實三家投資公司在2018年已向金管會申報。

同時證期局強調,無論是企並法或陸資等,任何法規的解釋都不應由大同公司來認定,都應給股東表決權,且證交法43條也沒有限制股東權的規定。

金管會四大回應全文如下:

一、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爲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辨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公平機會

二、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投保中心除於本日股東會召開前,發佈新聞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該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於股東會現場,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乙事提出異議。

三、在行政作爲方面,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行爲,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佈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覈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四、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爲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