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與港澳所得 報稅各不同

個人最低稅負制爲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等境內外所得合計總額,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即爲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負,則要補繳差額。

財政部指出,個人在臺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在臺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在臺有戶籍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等三種情況皆爲臺灣稅籍,如果有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也要一併列入綜所稅課稅5%~40%。

根據大陸稅制,個人稅每月基本減除費用爲人民幣5千元,每年即爲6萬元,而大陸個人稅負計算方式爲個人四大所得(工資、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減除費用後,適用3%~45%累進稅率。

另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臺灣稅籍的個人若同時符合大陸、臺灣等稅務居民資格,官員指出,臺陸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在臺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所得稅負較臺灣稅率低,回臺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舉例而言,臺商A在陸有所得淨額約人民幣60萬元(約新臺幣272萬元),在大陸當地適用30%稅率,個人稅爲人民幣18萬元(約新臺幣81.36萬元)並取得憑證。

A回臺申報時,也要申報在陸所得並計稅負,若A在臺適用40%綜所稅率,因稅率較陸高出10%,A可依憑證減除在陸已繳稅負,再繳差額稅款,等於A在陸繳新臺幣81.36萬元、回臺繳新臺幣27.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