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7月實施新公司法資本額要求 臺商可減資因應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指出,新公司法除了將原先資本認繳制改爲限期五年內實繳,並給予大陸公司逾期債權人要求股東提前繳足已認出資的權力。

這意謂若大陸公司未能繳納到期稅款,稅務機關做爲債權人亦有權要求欠稅公司的股東提前繳納已認繳的出資。

股東應該檢查自身在大陸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情況,可考慮減資調降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降低股東未足額出資產生的責任義務。

除了註冊資本調整至實收資本的簡易減資,臺商更關注的是透過減資合法將大陸資金匯出。

林瑩甄表示,在原公司法已有減資規定,但各地操作細則不一,且地方主管機關不樂見當地企業減資,造成部分地區減資不易,致使多數公司未將減資做爲資金匯出的選項。

大陸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大方向下,實務經驗上已成功爲許多臺商完成大額減資並匯出資金。減資可以做爲集團考慮資金匯出的合法選項之一。

林瑩甄提醒,大陸公司減資可以運用在許多集團計劃的階段性任務。例如:由於大陸公司清算註銷時程較久,若大陸公司存在大額資金,可以考慮運用減資,幫助企業先完成大陸資金匯出,也有利註銷時的稅務清查。

再者,考量大陸不動產市況,大陸公司不動產尋售可能存在等待期較長的情形,亦可考慮將大陸公司不動產與資金剝離,在等待合適賣點的同時,增加大陸不動產尋售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