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勞資雙方團體協商 注意事項出爐「未達共識不宜散佈內容」

爲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今天發佈「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報系資料照)

爲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今天發佈「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程序及應注意之重點訂定相關原則及架構,也要求,每次協商會議後,應共同擬定對外迴應發言內容,如果勞資任一方於未達共識前,不宜透過新聞媒體、社羣媒體等方式對外散佈、討論或傳輸任何協商議案具體內容。

據統計,截至今年第二季爲止,我國有效團體協約有627家,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近年多起團體協約相關爭議,又以併購的爭議爲多,如花旗銀行、亞太電信、日盛金控等,但可能從協商程序流程、協商代表之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就有爭議,實務發現勞資雙方如先行就團體協商程序重點建立基礎協商架構後,確實有助於後續協商進程推展。因此,爲協助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勞動部擬具「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該注意事項共計十點,主要針對團體協商協商會議訂定相關處理原則,包括從協商資格確認及協商代表的選任,到協商會議準備等有關事項,以建立會議程序性規定;同時,注意事項亦考量勞資雙方確實有可能因爲特殊原因而須以視訊方式召開協商會議,也訂定應確認視訊設備運作、需得共見共聞及中止會議等相關原則,以利勞資雙方運用視訊方式完成協商。

注意事項中也提醒勞資雙方應相互傾聽、積極及具體迴應,纔可藉由良好互動維持協商的進行;以及協商一方要求他方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時,應適度說明與協商事項關聯性,同時他方應於合理時間內迴應,以降低不當勞動行爲發生,至勞資雙方協商僵局之處理,注意事項也有提供建議方法讓勞資雙方參考。

勞動部最後強調,團體協約之締結對勞資關係穩定有相當助益,該注意事項將可以提供勞資雙方於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之參考,進而有效完成協商,締結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