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被爸爸遺棄,老了卻要求「每月給2萬」還告我…法院怎麼判?

臺中7旬趙姓老翁年輕時拋家棄子,兒子才3、4歲就全丟給父母扶養,近年自己多病纏身、身患殘疾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每月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趙的兒子則說,從小被爸爸遺棄,國中才和媽媽相認。法院認爲,趙未盡扶養義務在先,現又要求兒子扶養,顯失公平,裁定駁回,可抗告。

長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圖/報系資料照

趙翁聲請指出,自己的父母替他照顧兒子到大學畢業,他目前已經年過70歲,爲殘疾人士,多病纏身又無工作能力,因此向兒子請求每月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

趙的兒子則說,他從小就被爸爸遺棄,是由祖父母扶養長大,後來祖父母老了則由叔叔照顧,他也是直到國中2年級纔跟媽媽相認,後來就由媽媽負擔他的生活費,和祖父母共同居住至高中畢業後,就和媽媽一起生活至今。

趙的兒子表示,他現在有2個兒子要扶養,且有負債,未來還要照顧媽媽,實在沒有能力再扶養父親,主張聲請駁回。

臺中地院查,趙翁有提出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自己有受扶養必要,但趙的兒子表示自幼就遭父親遺棄。

趙的前妻也證稱,兒子3、4歲時他們就離婚,且離婚前、後趙都沒有照顧過小孩,離婚前趙也都沒有拿錢回家,後來是由婆婆拿她工作的薪水照顧兒子,且沒有再和趙聯絡過。

法院認爲,趙男在兒子極需父母扶養、照顧之際,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實屬重大,若爲趙的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認爲趙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有理由,並駁回趙翁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