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外國投資者投資大陸上市公司新規
2024年12月2日起大陸開始施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進一步降低外資進入大陸投資資本市場門檻,重點分析如下。
一、投資主體
(1)外國投資者類型
所謂外國投資者包含外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原來僅允許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國自然人不能進行戰略投資,但本次修法後將與《外商投資法》保持一致,也就是將外國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範圍內,允許對大陸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2)資產要求
本次修法還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爲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如成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實際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二、投資方式、路徑
(1)可參與認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包括作爲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前確定的標的參與認購,以及作爲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的發行標的參與認購。(2)協議轉讓。(3)要約收購。
三、投資比例
(1)協議轉讓和要約收購:不低於5% 。(2)定向增發:原先要求不低於10%,此次修定取消比例限制。外國戰略投資者參與定向增發,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一是鎖價發行,定價基準日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鎖定期爲18個月;其次是競價發行,定價基準日只能爲發行期首日,鎖定期爲六個月。
四、鎖定期
原規定爲三年,修法後原則上12個月,若證券監管規則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從其規定。
五、支付手段
此次修法允許跨境換股;若是以協定轉讓方式進行投資,則境外公司須爲上市公司;但若以定向增發和要約收購方式投資,則境外的公司主體可爲非上市公司。
以跨境換股爲例,外國戰略投資者A以持有的境外非上市公司B的股權,去認購境內甲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股份,A成爲甲上市公司股東,甲上市公司即持有境外B公司股權,這一行爲構成甲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資事實,也就是所謂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此次新規定明確要求,跨境換股應符合國家對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並完成相關手續。
要注意的是,所謂「完成」境外投資相關備案或覈准程序的時間點,必須要在外國投資者投資獲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權之前,才能算符合新法要求。
六、外商投資准入限制和國家安全監管
如果有涉及國家安全審查,需在投資前完成;一般來說,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都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是否涉及外資准入限制、影響國家安全、外國投資者是否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報告;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可要求外國投資者對相關情形出具公開承諾,若有違反則所持股份不得轉讓、不參與分紅和表決。
事後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須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信息,以便商務部門進行後續監督。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