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機車停斑馬線 女自認沒「闖」抗罰敗訴

機車紅燈前輪斑馬線闖紅燈。(圖/資料畫面翻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萬姓女子騎機車等紅燈時,停在斑馬線上被路口照相機拍下,被依闖紅燈罰1800元,她認爲沒有「闖」,提告抗罰一審法官判她勝訴,但二審法官認定「車身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改判她敗訴定讞。

2011年8月5日,萬女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的十全、大連路口時遇到紅燈,她煞車後停在斑馬線上,警方根據照片舉發,對她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

萬女認爲她沒有衝過路口,怎能說她闖紅燈?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高雄地院從輕認定她只是越線停車、不算闖紅燈,判決撤銷原罰單,要高市交通局重新開單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依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示,認爲機車只要遇紅燈、停車時車身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仍算闖紅燈。且當時萬女機車前後輪都在斑馬線上,前輪甚至觸及前方自行車道,一名走斑馬線上的婦人爲閃避萬女的機車,還走到十字路口內,認定萬女闖紅燈無誤,改判她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