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死人「無保請回」 高院撤銷發回重裁

桃園市平鎮區45歲陳姓男子持刀刺死胡姓男子遭警方逮捕。.資料照片

桃園陳姓男子與胡姓友人發生衝突,上週他持摺疊刀刺死胡男,警方將他逮捕後,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聲請羈押,但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陳男酒後犯案,裁定讓他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重裁。

桃園地院認爲,陳男經訊問後,依其供述卷內事證,雖可認他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他是酒後犯案,應是一時衝突所致;他行兇後停車及前往按摩店等情,尚非一般逃避刑責手法,尚難以此即認有逃亡之虞

桃園地院指出,陳男目前住處向他人承租,也非居無定所之人,所以他雖涉犯重罪,行爲殊無可取,但尚無羈押之必要,命他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平鎮區特定住所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部分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檢提抗告後,高院認爲原裁定用質疑陳男行兇動機,而推認他並無刻意躲避偵查的行爲,且未敘明陳男究有事實足認並無逃亡之虞,或無逃亡事實,而無羈押之必要,顯有未洽,因此將原裁定撤銷,併發回地院更爲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