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樸股權投資被責令改正 未妥善保存基金相關材料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吉林證監局發佈對吉林成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爲:
一、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
二、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三、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關材料。
上述行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吉林成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1〕21號
吉林成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爲:
一、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
二、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三、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關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1年10月22日
(責任編輯: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