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未成年女友熟睡偷拍裸照被抓包 男刪照、銷毀手機換減刑

臺南陳姓男子前年間趁未成年女友在住處熟睡之際,持手機偷拍其裸露下體及胸部等影像計22張,她事後檢視其手機後發現遭偷拍,側錄蒐證報警,當場要求陳刪照及銷燬手機,並以5萬元和解,法官酌減其刑,認他犯違反犯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3年7月。

檢警調查,陳與少女前爲情侶。陳於2022年7月至12月間,趁她熟睡而不知情情形下,未經同意且違反意願,持手機拍攝她裸露下體或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或僅着內衣褲等性影像照片共22張。後經少女檢視陳持用手機後發現其性影像,並報警處理。

陳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與少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截圖、切結和解書等佐證,認陳自白與事實相符。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陳犯罪情節,與性犯罪集團以違反意願方法大量拍攝、製造少女猥褻行爲性影像牟利之舉,顯有重大差異,其惡性尚非重大不赦。

且陳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於經少女檢視其持用手機而發現該性影像後,已與少女達成和解,約定給付少女5萬元。而偷拍照已當場刪除,所用手機也已銷燬,並依約給付少女5萬元完畢。

合議庭審酌,陳犯罪整體情狀,如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猶有情輕法重過苛之憾,情堪憫恕,依法酌減其刑。法官認他犯違反犯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3年7月,可上訴。

陳男坦承犯行,經少女檢視其持用手機而發現該性影像後,已與少女達成和解,當場刪除偷拍照,所用手機也已銷燬,並依約給付少女5萬元完畢,法官認情堪憫恕,酌減其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