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男上廁所下藥 「資深」迷魂盜再被判6年4月

資深迷魂盜黃美萬假意媒介性交易,趁機對2名男子下藥,迷昏後再行搶,共得手1.8萬元,遭臺北地院判依強盜罪判應執行6年4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67歲的「資深」迷魂盜黃美萬,長年在臺北市萬華一帶搭訕老翁,假意陪酒性交易,卻對老翁下藥後洗劫。黃婦前年7、8月間又對2名男子下手,總共得手1萬8000元,臺北地院依2次強盜罪判應執行6年4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婦平日因精神疾病固定到醫院領藥,藥中含有第4級毒品成分,具安眠、鎮靜、情緒穩定功效。黃婦2019年7月9日清晨在某便利商店搭訕王姓老男,稱可幫王男小姐性交易,購買數瓶啤酒後前往飯店,趁王男上廁所時把藥物放進啤酒內,待王男喝下不醒人事,黃婦隨即取走裝有1萬5000元的包包後逃逸。

黃婦另於同年8月21日凌晨,在便利商店搭訕另名越南籍阮姓男子,並一起搭計程車到大稻埕碼頭,在碼頭邊共同飲酒,黃婦又是利用阮男上廁所之際下藥,待阮男飲用頭昏、全身無力後,搶走阮男包包,得手3000元逃逸。

法院審理時,黃婦承認拿錢,但辯稱2人喝酒喝得很醉,她並沒有下藥,王男給錢是要她幫忙去找性交易對象,阮男則是想跟她回家,她才說「不然我帶你去大稻埕看船」,不知阮男爲何要給她3000元。

合議庭認爲,黃婦供詞前後不一,且依據王男、阮男的證詞,被迷昏後的反應與黃婦領有藥物的副作用相符,故不採信黃婦辯詞。黃婦的辯護律師雖以精神疾病爲由請求減刑,但因無證據顯示疾病影響判斷、控制能力,故不予以減刑。

合議庭考量黃婦犯行嚴重程度,矢口否認的犯後態度,迄今未達成和解,以及犯下多起相同手法的強盜案件,顯然不知悔改,2次強盜罪各判5年4月,應執行6年4月徒刑,沒收1萬8000元犯罪所得。

黃婦累計已犯下6次強盜、2次竊盜、2次非法收費設備得利罪,有部分被判3月至8年10月不等徒刑,已上訴高等法院,另也有案件剛被起訴,目前還在北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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