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落戶政策進一步放寬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記者昨天獲悉,常州市公安局近日出臺了《關於在我市全面施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的通知》,在全市範圍(不含溧陽)對市外戶口准入全面施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爲基本條件,滿足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任意一項;二是滿足連續繳納社保滿半年。具體來說,就是在全市範圍(不含溧陽)連續居住時間滿半年、已申領(簽註)居住證的申請人,參加本市城鎮社保並提供參保證明或提交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證明的,或者參加本市(包含戶籍准入年限互認地區)城鎮社保滿半年並提供參保證明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遷入。

該制度適用於全市範圍(不含溧陽)的市外戶口准入業務。溧陽市仍按照2020年出臺的《常州市非戶籍人口落戶實施辦法》執行戶口准入,全面取消落戶限制,無“連續居住半年以上”規定,即在溧陽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者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保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

“合法穩定就業”,以參加本市城鎮社保並提供參保證明爲依據予以認定(申請時應爲參保狀態);在已實現戶籍准入年限互認地區(目前已實現與無錫互認)參繳社保的,視作在本市參保。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徵收決定確定的產權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及公告,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農村地區自建房尚未辦理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可以提交鎮(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全市範圍(不含溧陽)連續居住時間達半年以上。根據“江蘇省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居住信息與當前申請日期計算滿半年,居住地址以系統最新有效登記信息爲準。

“共同生活隨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在全市範圍(不含溧陽)的同一居住地址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相關人員居住信息以“江蘇省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爲依據予以覈驗確認。(顧燕 汪磊)

來源:常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