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覈大戶逃漏租金不夠積極 監委要求財政部督導國稅局改善

監委調查發現,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覈時,雖發現囤房大戶有漏報租金收入的狀況,卻未能依法篩選重要案件,調查實際金流,導致扣繳單位需多負擔代爲繳納短扣稅款,今要求財政部督導改善。(蔡雯如攝)

政府宣稱要打房,同時落實囤房大戶逃漏稅,但監委調查發現,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覈時,雖發現囤房大戶有漏報租金收入的狀況,卻未能依法篩選重要案件,調查實際金流,因作業時程因素,未能及時派查,導致扣繳單位需多負擔代爲繳納短扣稅款,今要求財政部督導改善。

監委賴振昌指出,2021年租賃所得佔綜合所得稅稅基比率爲2.1%,相較於薪資所得之77.5%,仍屬偏低,但稽徵機關覈定租賃所得是以逕行覈定爲主,主動選案查覈爲輔,再對各區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進行專案查覈結果,但未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者不在少數,且逾半數有短漏報的狀況,顯示稽徵機關對租賃所得的查覈廣度及深度有待強化。

監委要求財政部應督促所屬稽徵機關加強蒐集租賃所得資料,藉由擴大搜集外部資訊,充分發掘短漏報的案件,落實「有所得即應納稅」目標,維護租稅公平。

監委表示,各區國稅局2021年和2022年執行的租賃所得查覈專案計劃,雖已有初步成效,但部分案件經過查覈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租賃收入偏低,或房屋供他人使用且不符合無償借用規定,但卻直接按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覈算租賃收入,未再進一步篩選重要案件,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紀錄,覈定實際租賃所得,有偏離實際市場租金行情之虞。

另外,監委表示,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覈專案計劃中,部分多戶囤房大戶都是以成立營業組織,辦理房屋出租作業,稽徵機關以查定銷售額方式,覈定其營業稅,但近年來國人租賃支出負擔已有明顯增加,稽徵機關卻仍不調整,恐有未符覈實課稅之虞,財政部應督促各區國稅局重新檢視,該類營業人查定銷售額金額是否符實,或覈定使用統一發票。

監委指出,各區國稅局轄內扣繳單位支付租金費用時,存在未依法扣繳、扣繳不實、未依限繳納扣繳稅款或未如實申報扣繳憑單,有部分案件違章行爲更達6年,使政府無法掌握稅源,也形成租賃所得人逃稅漏洞,財政部應督促各區國稅局落實扣繳檢查業務,檢討現行扣繳制度勾稽機制闕漏處,以利掌握非個人間出租行爲租賃所得。

另外,監委也發現,租賃所得者因出境多時,久未返國,經除戶後可知出租人屬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住者,期租賃所得應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所得稅,但稽徵機關受限作業時程,未能及時派查,並輔導扣繳單位更正扣繳稅率,導致加重扣繳單位需先行代爲繳納短扣稅款後,再向納稅義務人追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