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三人談:AI“復活”逝者,哪些邊界不應逾越

來源:環球時報

編者的話:近日,社交媒體流傳出一些博主利用AI技術讓已故藝人在影片中“復活”並與粉絲互動的視頻。畫面曝光後,引發強烈爭議。有網民質疑這種行爲是在消費那些已故藝人賺取流量。也有相關名人的家人出面譴責,並要求下架相關影片。技術與法律、技術與倫理之間的關係應如何把握?AI“復活”帶來哪些挑戰?需要守住哪些邊界?

三個維度定位倫理邊界

沈 陽

AI技術提出了一個我們必須面對的根本性問題:當我們擁有重塑現實、甚至改寫過去的能力時,我們應該如何自處?這個問題的答案不簡單。一方面,法律和倫理成爲我們必須仔細考慮的重要維度。從法律層面講,嚴格執行現有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法律規定,保護逝者的權利,是基本的要求。從倫理層面看,基於對逝者及其家屬深切的尊重和理解是我們的責任。另一方面,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正面價值也不應被忽視。AI“復活”技術本身並不帶有道德判斷,關鍵在於我們如何使用這項技術。

在應用AI技術“復活”逝者時,我們必須謹慎地守護倫理的邊界。首先,任何技術應用都應建立在尊重與同情的基礎之上,避免造成逝者家屬的二次傷害。其次,明確獲得家屬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是必須的前提條件,確保技術應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最後,對技術應用的目的、範圍和後果的透明度和責任承擔,是維護社會公信力的基石。

面對AI技術的深刻影響,我們不僅需要規範和約束,更需要深刻的哲學思考:在技術的光影之間,我們如何讓人性的光輝更加燦爛?未來的探索道路上,我們可以利用AI技術爲社會服務,同時避免倫理陷阱。

例如,在歷史教育中,通過“復活”歷史人物,可以讓歷史教育變得更加生動和吸引人,幫助年輕一代更好地理解歷史;在藝術創新領域,適當使用AI技術呈現已故藝術家的作品,可以開闢藝術創新的新途徑;在心理治療和情感支持方面,AI技術有潛力提供一種全新的方式來幫助人們處理失去親人的悲痛,通過再現逝者的聲音或形象,提供心理慰藉。上述情形要求我們建立更加嚴格的倫理審查體系,確保技術的使用不會侵犯個人隱私,不會傷害逝者家屬的情感,同時也不會濫用技術力量來扭曲歷史事實或創造虛假信息。這需要一個跨學科的合作框架,包括技術開發者、法律專家、倫理學家、心理諮詢師以及文化和歷史研究者的共同參與,共同探索如何在尊重每個個體的前提下,發揮AI技術的積極作用。

在這個探索過程中,社會公衆的參與和監督也至關重要。公衆應有機會對新興技術的應用提出意見和建議,能夠參與到決策過程中,確保技術的發展方向能夠得到廣泛的社會支持。(作者是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以“科技向善”探索技術邊界

李長安

類似未經家屬同意就利用AI技術“復活”逝者,模擬他人聲音或“換臉”等突破技術倫理邊界的“惡作劇”正變得越來越常見,各種侵權違法犯罪行爲也日益增多,這對技術倫理的監管和規範提出了很大挑戰。

基於此,歐美國家紛紛出臺了有關數字技術倫理的管理規定,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爲尊重人的自主性準則、防止損害準則、公平準則、可解釋可追溯準則等。目前,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就數字經濟中AI技術倫理監管方面已經形成了一些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例如2021年12月出臺的《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了科技倫理要堅持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等五項原則,要求健全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治理體制機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機制。2019年組建的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下設有專門的人工智能分委員會。一些企業也成立了企業內部的科技倫理委員會,指導各自企業的技術研發和應用。但是總的來說,當前針對AI技術倫理的監管仍顯滯後,還存在着較大的漏洞。爲此要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是進一步完善技術倫理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要求: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評估和管控能力;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因此,要立足中國的實際國情,從推動“人工智能+”的研發和應用出發,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

二是推動多方利益主體參與。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技術倫理治理中,多方利益主體參與是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儘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爲主導,企業和用戶積極參與的數字技術倫理治理體系,突出以人爲本、以用戶爲中心的原則,堅持“技術向善”。

三是加大對公衆的宣傳力度。許多人對AI技術的原理和應用瞭解不夠深入,對其可能帶來的風險缺乏足夠的認知,更沒有足夠有效的應對手段。同時,由於AI技術的高度仿真性,使得虛假信息看起來非常“真實”,公衆往往難辨真僞。因此,要不斷提高公衆對AI技術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其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作者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

從現有法條劃定法律邊界

姚 佳

不久前有一則案件令人深思:某手機記賬軟件運營商在未經過某公衆人物同意的情況下,爲用戶設計了可以自行創設或添加的“AI陪伴者”。不僅將名人的“AI分身”開放給衆多用戶,還允許用戶設置各種“表情包”等。最後法院認定,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這一案件與“AI”已故藝人復活較爲相似,在未經已故藝人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通過AI技術設定了藝人的虛擬形象,商家同時還設置了用戶可以根據素材自行選擇呈現的效果,比如眨眼收費多少、原聲配音收費多少等等。這一行爲屬於對包含了藝人肖像、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與此前的案例相似,商家或服務提供者存在侵權風險。

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14條第2款規定,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並取得其單獨同意。可見,在現行法律法規下,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均應取得權利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隨着AI技術的不斷髮展深入,其已“無所不能”。AI可以合成自己的“已故親人”陪伴在自己身邊,也可以合成自己喜愛的寵物相伴左右,給人們提供很多情感上的慰藉。互聯網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確實給人們帶來了顛覆性的生活期待,但同時從事任何行爲仍應在法律的框架內,尊重他人的權利,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風險。未來,人們利用技術或許可以常常通過視覺和互動“感受”到自己已故親人的陪伴。但是切記,超越自身權利的行爲,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尊重他人的權利,才能享受社會給人們帶來的福祉。(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