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利/翻玩商標是惡搞或致敬 關鍵在不讓人混淆

▲翻玩商標必須不侵害對方權利。圖左爲知名品牌喬丹」,圖右則爲中國品牌「喬丹體育」,兩方在中國大打侵權訴訟,纏訟8年,最後「喬丹體育」敗訴,25 類商標及圖形被撤銷。(圖/翻攝自Jordan臉書/喬丹體育官網

網路上經常看到賣家販賣「惡搞翻玩品牌」服飾,賣家會將著名之品牌、商標做部分文字字母圖案更改,但這樣的行爲會不會觸法

站在著名商標之權利人而言,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一般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得以區分商品服務來源,如遭人惡搞商標,就好像人的名字被惡搞一般,對商標權人之權利必有侵害。但如果站在翻玩品牌創作者之角度來看,品牌之翻玩卻是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展現。因此,雙方各有須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也有不侵害對方權利之義務,法律該如何畫那一條界線呢?

首先,《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爲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因此判斷標準就在於翻玩的商標,是否會讓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可能。

實務見解認爲,惡搞翻玩之商標如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甚至誤認爲同一商標,或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爲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就會導致一般消費者混淆,翻玩商標行爲人因此有可能觸犯《商標法》相關規定。但是商標翻玩如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且同時傳達與原本商標對比矛盾之訊息,此種翻玩商標因有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展現,而有保護之必要性;否則只能單純認爲商標之單純用,而爲商業上搭便車之行爲。

筆者認爲翻玩商標是否會觸法,確實存在許多判斷之要件,然不可否認的是,翻玩商標如可讓一般民衆知悉創作者之創作想法、欲表達之概念,甚至翻玩後之商標已脫離原本商標之既有概念,此種翻玩行爲才值得法律保障。(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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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