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茶婦騎車左切遭撞亡!法院計算「煞車距離」 判貨車運將無罪確定

黃男撞死騎機車陳姓婦人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爲黃男無過失責任,判處無罪,南投檢方再上訴二審,最後臺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全案確定。(示意圖視覺中國CFP,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臺中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2017年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南投縣魚池鄉時,撞死騎機車的陳姓婦人,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男指稱,當時直行並沒有超速與變換車道,是陳婦突然「左切偏向他的車道而撞上。南投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黃男在沒有超速情況下,以時速60公里計算,需要16.6公尺的煞車距離,陳婦卻在黃男右前方2、3公尺處「左切」換車道,導致時間太短無法反應且不可預期,判處無罪。南投檢方再上訴二審,最後臺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2017年9月12日上午6時許,開車於南投縣魚池鄉臺21線,與無照騎機車的陳婦同方向行駛。陳婦騎乘機車在黃男的右前方,不料原本行駛於外側車道的陳婦,卻突然往左駛入黃男的內側車道。黃男煞車閃避不及,當場將陳婦撞飛,導致其顱內出血死亡。

黃男辯稱,被害人無照駕駛,突然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保持安全距離,是肇事原因。「我開車直行在快車道,並沒有超速,陳婦卻突然偏向我的車道」、「我有閃,但沒閃過……」黃男表示自己有煞車,但閃避未及,才撞上陳婦。

南投地院審理後表示,因案發路段沒有監視器,貨車也沒有行車紀錄器,無法直接呈現車禍過程。但有目擊證人證稱,她看到陳婦騎機車沒有停止或等候,直接「左切」到被告行駛的車道導致與貨車相撞;「左切」原因應是陳婦欲前往對面土地公廟,與其他婦人相約於此集合一起去採茶。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鑑定後,認爲該路段是雙黃實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雙黃實線路雙向禁止跨越或迴轉,而陳婦違反這2條規則。

此外,並沒有證據顯示黃男超速,以時速60公里計算,黃男需要16.6公尺的煞車距離,陳婦卻在黃男右前方2、3公尺處「左切」換車道,黃男已煞車且往左盡力閃避,並無檢察官指控的「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過失。

法官認爲,黃男本着信賴原則,在內側車道直行,擁有「路權」,鑑定也指肇事原因是陳婦無照騎機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就變換車道,據此判決黃男無罪。南投檢方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仍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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