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女員工裝水回家 被老闆精算討賠償 判決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女子經常從公司裝水回家喝,卻被老闆要求賠償水費與電費。(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間私立補習班蔡姓女員工與楊姓老闆發生勞資糾紛,楊男遂主張蔡女連續1年帶寶特瓶裝飲用水回家喝,提告求償近2萬5000元。一審判楊男敗訴,案經上訴,高雄地院認爲原審無違誤,維持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楊男爲高雄某間私立補習班的老闆,楊男主張蔡姓女員工在過去1年間,天天自帶5個600毫升的空寶特瓶來校內裝飲用水返家,已侵害他的財產權,且飲水機需繳納電費、水費與濾心費用,若以每瓶20元爲計算、每日5瓶、扣掉假日上班日共計249日,故向蔡女求償2萬4900元。

蔡女表示,她爲補習班職員,裝水回家經過當時的主管同意,且她在職的1年間並無天天裝水,平均1周裝水1至2次,每次裝2至3瓶,每瓶約500毫升,此外,她先前被楊男資遣,當時法院進行勞資調解時,楊男已拋棄僱傭關係權益的請求權,事後卻再次挑此事求償,實在無理。

一審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爲,楊男自陳飲水機上方有裝設監視器,且其他補習班員工亦作證知情蔡女有裝水回家的習慣,楊男不可能長達1年都不知情,若楊男不同意蔡女的行爲,理應先行告知,但楊男從未告知,等同默認蔡女的行爲;此外,楊男在先前勞資調解時,已拋棄請求權,求償無理,故判其敗訴。案經楊男不服上訴,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原審無違誤,楊男上訴無理由,判其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