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董監高”該下就下

據不完全統計,從今年3月至今,已有銀行保險機構的28位高管任職資格沒有通過監管覈准,主要原因經營管理能力不足,以及對曾任職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筆者認爲,由於金融風險具有外溢性,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必須嚴格把關,尤其對於不合格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即“董監高”),要有“該下就下”的決心和執行力,這不僅是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基礎,也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

此前,業界曾長期流傳着一種戲謔:金融機構需要的是所謂的“資源人才”,直白地說,就是誰能拉來存款、誰能帶來項目、誰能跑來社會資源,誰就可以擔當重任,至於專業性、合規性、獨立性道德水準是否達標,則不那麼重要。這種認知顯然是不健康的,這種“資源型人才”在金融機構“跑馬圈地發展初期雖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會埋下諸多風險隱患。尤其是當金融機構進入股改上市現代化治理、高質量發展階段後,公司治理不健全的短板就愈發明顯。

近年來發生的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背後均有公司治理不健全問題個別銀行的股東大會形同虛設,銀行“一把手”權力過大,粗暴干涉信貸業務的授信審批流程,甚至違法違規放貸;個別大股東把銀行異化成“提款機”,濫用權利、違規代持股份

面對這些行爲,有的董事、監事“不願履職”,工作流於形式,基本不發表實質性意見,長期不出席會議;有的董事、監事“願履職卻無法履職”,無法獲取其所在金融機構的相關經營信息

以上亂象當休矣。現代金融機構必須具有完備的公司治理組織結構,即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體,“三會一層”要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其中,董事、監事忠實勤勉履職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礎。

因此,對於不合格的“董監高”要該下就下,對於不符合履職條件的擬任人員要堅決不予通過。今年5月,監管機構已正式發佈《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對於履職評價結果爲“基本稱職”的董事、監事,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組織會談,向董事、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於被評爲“不稱職”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應向其問責,其個人則應主動辭去職務,或由金融機構按照有關程序罷免並報告監管部門。接下來,有關方面重點關注該《辦法》的落地效果,切不可讓懲戒措施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