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易服勞役男上訴 橋院「爲這原因」撤銷檢方執行命令

張姓男子因爲犯洗錢防制法,橋頭地檢署判處他得入監服刑1年,不得易服勞役。張男對檢方的處理聲明異議並上訴,橋頭地院審理後,檢方裁量此事顯有瑕疵,沒有考量張男需照顧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因此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可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因爲犯洗錢防制法,橋頭地檢署判處他得入監服刑1年,不得易服勞役。張男對檢方的處理聲明異議並上訴,橋頭地院審理後,檢方裁量此事顯有瑕疵,沒有考量張男需照顧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因此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檢方另尋適法的處分。可抗告。

張男因爲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橋頭地院對此判處應執行徒刑1年,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後。該案經送橋頭地檢署分案,檢察官於今年8月26日於得易服社會勞動初審表勾選「數罪併罰,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復於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審查表勾選「擬不準其易服社會勞動」,後於同年8月28日開發執行傳票命令並於上記載「本件不準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沒有同時附註相關否準事由或得檢具事證陳述意見,且綜觀卷內也無張男傳喚到案的訊問筆錄或各類陳述意,難以認定檢察官是否詢問受刑人易服社會勞的的意願,也沒有考慮張男的經濟與家庭狀況等。檢察官所爲有裁量權行駛的瑕疵。

法官審理後,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由執行檢察官另找適法的處分。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