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洗錢過追訴期?北檢指算錯提上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買官案」中,涉嫌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臺北地院認爲,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臺北地檢署(圖)21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向高院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由於扁因病停審,致案件拖延超過16年,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臺北地檢署認爲法官時間「算錯了」,21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北檢認爲,目前扁有3案停審中,若本案獲判免訴成功,恐將影響其他3件停審案,扁可能繼續以「拖字訣」將3案都拖過追訴權時效獲免訴判決。最高檢20日特別邀集臺灣高檢署、北檢開會討論,決定由北檢在昨天提起上訴。

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珍取得賄款後,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爲臺北101董事長。扁爲避免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查覺,由珍將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北院認爲,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爲10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這部分時效爲2年6月,檢方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爲終止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已超過追訴時效,於5月20日判免訴。

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迄今,除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另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免訴,他另有北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高院的教唆僞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