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離線權」暫無法源裁罰 勞動局:可針對加班做開罰

北市勞動局首創「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其中首次提到尊重勞工「離線權」,讓勞工在下班後可拒絕回覆工作訊息。(黃敬文攝)

北市勞動局首創「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其中首次提到尊重勞工「離線權」,讓勞工在下班後可拒絕回覆工作訊息;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由於目前尚未有母法,所以暫時沒有相關罰責,但仍可透過《勞基法》針對加班做開罰,另外「工作規則居家工作專章(範本)」在今年4月上線,提供企業制定相關工作規範。

高寶華表示,臺北市所提出的「離線權」是全國首創,因此勞動局對這個事情很重視,爲此也曾到歐盟、德國瞭解離線權做法,起初以爲歐盟對此會相當重視,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爲他們認爲離線權是基本權利,所以不覺得需要透過政府大力推動、宣傳這個概念。

他說,所以雖然歐盟有規定,但德國一直沒有制定相關規範,至於臺北市訂立的行政指導原則,就是針對如何認定加班的部分做出規範,例如勞工從早上9時至下午5時居家辦公,但僱主若在5時1分傳訊息交辦事情,即便訊息通知明天早上在處理,但仍應算是加班。

高寶華解釋,僱主不能說「我沒有叫你看(訊息)」,且雖然訊息中說明天再做,但勞工會開始思考這件事明天怎麼處理、計劃要怎麼寫,所以這些也算,因此勞動局針對離線權有制定指導原則,今年4月份已上線「工作規則居家工作專章(範本)」,供公司企業可以參照制定工作規範。

不過針對罰則,高寶華坦言由於目前離線權的部分沒有相關母法規範,所以沒有罰則,但針對加班部分仍可以依照《勞基法》做懲處,但勞工需舉證有加班的證明,例如「回長官訊息的截圖就可以當證據」,但由於「已讀不回」在認定上有難度,依法行政之下還是要有明確證據來佐證。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洪三凱表示,加班是「員工要提供勞務」,已讀不回就表示「沒有想要服勞務的意思」,勞動部過去曾有函釋指出,下班後收到主管的訊息,執行事務還回傳的話,就等於是在下班後服勞務,這個起訖時間就是加班時間,加班時間原則上沒有約定,就會以分計費。

他說,員工收到訊息後起訖時間很明確,因爲訊息截圖就可以看到收到時間,作業、規劃、完成,然後再回復給僱主,這個起訖的時間點就很明確,就是出勤紀錄,「出勤紀錄不一定要打卡簽到」,任何一個電磁紀錄都可以是出勤紀錄,如果僱主沒有給付這部分的加班費,就會違反《勞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