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子女提供 "盡孝" 證據不足,遺產仍按法定繼承分配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家庭關係與人員信息

李明賢與王女士爲原配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分別是李雨霖、李輝、李傑、李濤。王女士於1993 年因死亡註銷戶口,李明賢在 1996 年與張女士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李雨霖與劉女士是夫妻,二人育有獨子李君,李雨霖在 2004 年因病去世。張女士與前夫育有子女四人,其中張老四於 2020 年死亡。

房產購置情況

2000 年 5 月 18 日,李明賢與 D 公司簽訂兩份《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以成本價購買了位於東城區的 W 號房屋和海淀區的 S 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李明賢與王女士的工齡優惠。S 號房屋於 2001 年下發房屋所有權證,W 號房屋於 2002 年下發房屋所有權證,兩套房屋均登記在李明賢名下。

房產處置情況

2015 年 9 月 8 日,李明賢與李傑簽訂贈與合同,將 W 號房屋贈與李傑,次日李傑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李傑與妻子趙女士簽訂相關約定,變更房屋登記情況,最終 W 號房屋於 2016 年 3 月 22 日變更登記至趙女士名下。此外,李明賢在 2015 年 2 月 12 日立有自書遺囑,對 S 號和 W 號房屋的分配作出安排,還提及張女士的居住權問題。

訴訟背景

李明賢於2018 年 8 月 21 日死亡後,因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李君、劉女士以及張女士分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李輝、李濤、李傑作爲被告進行抗辯,各方對房屋權屬、繼承份額、居住權等問題存在爭議,案件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李君、劉女士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李明賢、王女士遺產中的北京市海淀區S 號房屋以及北京市東城區 W 號房屋,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張女士要求依法繼承應得份額,並在S 號房屋居住至百年。

被告抗辯

李輝同意分割遺產,但認爲自己對李明賢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應當多分。

李濤同意分割遺產,主張本案應按遺囑繼承辦理,認爲李君訴求不明確,S 號房屋作爲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李君份額不應超過三分之一,且李君未盡贍養義務,自己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應多分,同時認爲張女士無權主張房屋居住權。

李傑稱東城區W 號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李明賢已贈與並過戶給自己,不是遺產不應分割,李明賢遺囑也有相關表述。

核心爭議

兩套房屋的權屬認定,尤其是W 號房屋是否因使用王女士工齡優惠而屬於李明賢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李明賢贈與李傑的行爲是否有效。

李明賢遺囑的效力以及對遺產繼承份額的影響,包括李濤、李輝主張盡較多贍養義務應多分,李傑主張因喪失勞動能力應多分,以及張女士依據遺囑主張的居住權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李明賢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S 號房屋由李輝、李濤、李君按份繼承所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額。

海淀區S 號房屋由張女士居住使用。

四、案件分析

房屋權屬認定

S 號房屋和 W 號房屋雖在購房時折算了王女士工齡,但均在王女士死亡後購買。李明賢遺囑明確了購房款來源,根據相關法律,該工齡優惠的政策性福利不構成房屋所有權的共有,因此兩套房屋均屬於李明賢個人財產。李君、劉女士等認爲 W 號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不成立。

遺囑效力與繼承份額

各方對李明賢所留自書遺囑無異議,且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對於S 號房屋,遺囑明確由李輝、李濤、李君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應考慮法定繼承下多分、少分情形確定份額,所以三人應均等繼承,每人三分之一份額。李濤、李輝主張因贍養義務多分遺產,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居住權問題

李明賢立遺囑時及死亡時,民法典尚未施行,當時法律雖無居住權相關規定,但李明賢遺囑對其所有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處分有效。張女士依據遺囑主張在S 號房屋居住,法院予以支持。

特殊情況考量

李傑主張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多分遺產,然而李明賢遺囑已爲其保留足夠份額(W 號房屋由其繼承),所以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精準把握遺囑效力

在處理繼承案件時,要嚴格審查遺囑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本案中,準確判斷李明賢自書遺囑的有效性,成爲確定遺產分配的關鍵。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維護當事人基於遺囑的合法權益。

明晰財產權屬界定

對於涉及工齡優惠等複雜情況的房產,要深入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準確界定房屋權屬。明確財產歸屬是進行合理遺產分割的基礎,避免因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合理運用證據規則

在主張多分或少分遺產時,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像李濤、李輝主張因贍養義務多分遺產,但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符合多分情形,未得到法院支持。律師應指導當事人收集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以支撐其訴求。

關注法律適用銜接

本案涉及不同時期法律的適用問題,對於遺囑中關於居住權等在當時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要依據法律解釋和立法精神進行分析判斷。在處理跨法案件時,準確把握法律適用的銜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不同法律環境下得到公正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