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勝訴經驗:軍產房未登記仍按遺囑繼承,關鍵證據鏈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林曉霞與被繼承人陳宇誠原系夫妻,二人於1957 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爲陳宇、陳鵬、陳琳。

陳鵬與趙悅於1989 年 9 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軒,1993 年 7 月離婚。陳鵬與孫莉於 1996 年 6 月 20 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澤,1999 年 1 月 11 日離婚。

陳宇誠於2007 年 5 月 31 日去世,陳鵬於 2023 年 5 月 11 日去世。2023 年 7 月 15 日,陳澤出具《聲明》,放棄繼承,不參與繼承案件訴訟。2023 年 9 月 25 日,法院宣告陳軒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雙方認可陳琳照看陳軒,並指定陳琳作爲陳軒的代理人。

(二)財產情況

2003 年 9 月 22 日,陳宇誠(乙方)與甲公司供應管理處(甲方)簽訂《經濟適用房價售房協議書》,約定乙方購買甲方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房價 417,932 元,公共維修基金 8,618 元、住房補貼 377,604 元,實交房款 48,946 元。乙方付清全部購房款後,由甲方負責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同日,陳宇誠繳納購房款 48,946 元,現一號房屋由陳宇居住使用。

2006 年 12 月 8 日,陳宇誠立有《遺囑》一份,表明去世後將屬於自己的全部財產(包括房屋和其他財產)全部由妻子林曉霞繼承。2006 年 12 月 11 日,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對該《遺囑》形成過程予以確認。長安公證處談話筆錄顯示,公證員詢問陳宇誠相關房產及遺囑意願等問題,陳宇誠確認現有一處房產爲軍隊退休幹部所建,已購買但未取得房產證,自願將全部財產留給妻子林曉霞,無人脅迫。

訴訟中,陳宇對遺囑提出異議,申請複查公證書,2024 年 1 月 10 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作出《公證複查決定書》,對其撤銷或更正請求不予支持。甲公司出具《證明》,證實陳宇誠已購買併入住一號房屋,該住房可繼承,暫時限制上市交易,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林曉霞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繼承人陳宇誠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其繼承。稱與陳宇誠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陳宇誠立有公證遺囑將全部財產由其繼承。

陳宇辯稱,不同意林曉霞的訴訟請求,認爲一號房屋系軍產房且未辦理產權證,被繼承人死亡時僅能處理有產權的房子,林曉霞繼承權不成立。

陳琳、陳軒共同辯稱,同意林曉霞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繼承一號房屋。

(二)被告訴求

陳宇主張林曉霞對一號房屋無繼承權。

(三)爭議核心

陳宇誠所立遺囑中涉及未取得產權證書的一號房屋的處分是否有效,林曉霞能否依據遺囑繼承該房屋相關權益。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陳宇誠與甲公司供應管理處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簽訂的《經濟適用房價售房協議書》中享有的權利義務由原告林曉霞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認定有效。

(二)財產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雖在陳宇誠立遺囑時未取得所有權證書,但依據陳宇誠簽訂的售房協議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可認定該房屋所涉及的權利義務歸陳宇誠所有。陳宇誠有權對其享有的權利義務進行合法處分。

陳宇誠所立遺囑經公證處公證,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遺囑內容中對一號房屋的處分,基於其對房屋享有的權利,亦屬合法有效。

(三)具體財產分割分析

基於遺囑合法有效,陳宇誠去世後應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陳宇以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爲由主張遺囑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故林曉霞有權繼承陳宇誠在《經濟適用房價售房協議書》中享有的權利義務,未來若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林曉霞可依據該判決進一步主張產權相關權益。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梳理家庭財產與關係脈絡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關係和複雜的財產狀況是關鍵。律師需全面瞭解被繼承人的婚姻史、家庭成員構成以及各項財產的來源、購置時間、權屬登記等情況,準確界定遺產範圍和性質,爲後續遺產分配提供堅實基礎。如本案中對家庭成員婚姻變動、房屋購買及產權狀態的梳理。

(二)深入研究法律條文與靈活運用

深入鑽研繼承法等相關法律中關於遺產繼承順序、遺囑效力認定、財產處分等法律條文。在實際辦案中,根據案件具體細節,靈活運用法律規定,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