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偉銘之子包庭政 撞傷人判賠38萬多元定讞
藝人包偉銘的兒子包庭政,2016年駕駛賓士轎車,行經路口搶快不慎撞上騎車穿越馬路的朱婦,又波及對向5輛機車,造成7人受傷,朱女提告求償1500萬元,一審判包須賠償100萬多元,二審改判38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包庭政在2016年10月17日中午開車,由北市承德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到與民族西路口時,因違規佔用左轉專用車道且超速闖越紅燈,自後撞及同向亦違規未以二段式而直接左轉的朱女。
合議庭認爲,朱女人車倒地,受有右腿、右肩鎖骨、胸骨骨折、頸椎受傷等之傷害,因而醫療費用19萬5710元、看護費用9萬元、勞動能力減損19萬598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97萬6308元損害,但她須一半責任。
朱女提告求償1500萬元部分,高院考量朱女已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10萬3979元,賠償金應爲38萬4175元,朱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