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檢舉人身分規定不明確?內政部:檢討改善

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揭露檢舉人身分,被監察院要求改進(資料照片)

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因聯盟爲法人而揭露其身分,被監察院要求改進,對相關規定欠缺明確性也要求內政部檢討。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天迴應,將依監察院意見檢討改善,並已函請地方政府落實檢舉人保密規定,以保障民衆權益。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的陳情案時,因彰化縣環保聯盟系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適用範疇等理由,認爲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

但監委在報告中指出,爲避免寒蟬效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並認爲此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對此,國土署表示,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所有檢舉案件均以密件辦理。本案起因是彰化縣政府在受理時,未能落實檢舉人身分保密,在事件發生後,國土署即要求縣府就違法部分進行檢討,並應落實保密案件之處理方式,防堵類似情事再發生。

此外,國土署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人民陳情或檢舉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時,無論檢舉人、陳情人是自然人或法人時均應確實遵守保密相關規定,以達有效遏止不法行爲,促進國家永續。

至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定欠缺明確性部分,國土署表示,待正式接獲調查報告後,將依據調查報告內容及建議進行檢討並謀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