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女兒12歲「叫那個人爸爸」 他怒告通姦卻過了追訴期

示意圖,與新聞人物無關。(圖/記者周宸亙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辛苦養育寶貝女兒12年,卻意外發現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對女兒疼愛有加,不料去年無意間聽到妻子對她說,要叫陳姓男子「爸爸」,才發現寶貝是小王的種,怒告通姦。不過奸罪追訴時效爲5年(刑法追訴權修正前),全案不起訴結案

《自由時報》報導,林男指控「小王」陳男,明知妻子張女已婚,兩人仍於民國91年間發生性關係。對女兒疼愛有加的他,直到去年7月無意間聽到妻子私下要求,12歲女兒該叫陳男「爸爸」,才揭發通姦情事,怒告兩人。

不過全案經檢察官調查,刑法通姦罪爲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爲5年;94年1月7日修正後,追訴權時效變更爲10年。檢方比較新舊結果,認定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也就是民國96年10月後不得再行追訴,全案不起訴處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