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容人4.8萬金項鍊藏鞋底!看守所管理員貪污求減刑…法官不領情

臺北看守所高姓管理員在新收、保管收容物品時,竟起盜念,將收容人價值4萬8千元的金項鍊佔爲己有。(圖/記者陳雕文攝)

記者徐愷昕/臺北報導

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管理員高姓男子在新收、保管物品時,竟把收容人董姓男子價值4萬8千元的金項鍊藏在左手,意圖佔爲己有。一審新北地院依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高男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二審時他請求減刑,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據判決,31歲的高男在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擔任夜勤管理員。2018年10月6日凌晨3點許,1名中國籍董姓男子因竊盜案被裁定羈押,在進入看守所時,經手辦理新收與物品保管手續的高男竟突起盜念,將董男交出的金項鍊藏在左手未放進保管袋,隨後再趁董男前往舍房時放入自己右腳皮鞋內,侵佔得逞。

董男進入舍房後檢查保管分戶卡時,發現金項鍊沒有被記載,經調閱監視器畫面,高男犯曝光法院審理時,高男表示因欠債缺錢,纔會突然興起盜念,把金項鍊竊走。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他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依案發時臺灣公告牌價計算,1.033兩金項鍊價值4萬8千餘元,審酌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得依法減刑,最後將高男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高男在二審時盼求法官能同情處境替他減刑,但高院法官認爲高男犯行有損公務機關形象,應予適度處罰,又高男的薪資雖然稱不上優渥,但也不是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沒有值得同情之處,認爲他上訴無理由,31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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