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女劈腿再告性侵 一句「情人節好冷」男友逆轉回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中市何姓男子與在按摩店上班的小玉化名)爲男女朋友,2016年11月他前往店裡消費,閒談過程中才發現原來女友早就有男朋友了,兩人因此發生爭執,最後還遭反咬性侵,一審判刑4年有期徒刑,他不服上訴,並在二審大逆轉爲無罪。

▲小玉在按摩店上班,何男有時會在深夜前往消費,幷包下她下班之前的所有時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小玉指控,何男當天凌晨0時許進入按摩店,她剛好在服務其他客人,陳姓店經理就讓人在現場等候,好不容易客人回去了,她帶着酒意進入按摩包廂內休息,對方則在一旁看電視,大約待了4、5個小時之後就遭脫掉裙子內褲性侵,「我驚醒後有趕緊將他踢開,還把內褲和裙子穿回去,並辱罵警告他,但因爲太醉了,接着又回到按摩牀上休息。」

何男則反駁,當天他確實有到小玉上班的按摩店消費,也有包下對方下班前的剩餘時數,只是在包廂裡聊天時聊到感情問題,他才知道女友早就有其他男友了,「我想要退出,她就說就算跟男友分手了也不會跟我在一起,下一秒就拿包廂裡的東西砸我,爲了制止纔會將人壓在按摩牀上。到了晚上她就帶着友人來我上班的地方報復,是我提出傷害告訴後她才提告性侵。」

▲小玉指控遭何男性侵。

雖然何男一審時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但二審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小玉與何男曾用LINE等通訊軟體聊天,對話內容包含「情人節怎麼那麼冷」、「我愛上你了」等,可見當時關係親密已經超越單純的朋友;加上兩人在事發前4、5天曾發生性關係男方也承認過程中沒有戴保險套,因爲女方裝設避孕器,就算在她的下體驗出DNA也有可能是上一次嘿咻時所殘留。

此外,小玉在報案當時並未馬上提告,而是在當天晚上打完人之後才改口提告性侵,事後也無法拿出其他積極證據;法官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認爲整起事件不能證明是何男所爲,當然也無法定罪,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