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自首都有哪些構成要件?自首後一定會輕判嗎?

常言道: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在我們的人生旅途中,常常會因不慎而犯下錯誤,有的錯誤微小,有的錯誤重大,但不管是何種類,都需要認真反思,及時調轉,承認並給予他人補償。

在法律中便爲違法犯罪之人設立了自首制度,對自動投案並能夠如實認定自己的人視情況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麼,我國法律上自首成立的條件是什麼?成立自首之後一定會減輕處罰嗎?

案例

李鵬出生於某市一普通家庭中,因母親從小意外離世,其便與父親一同生活多年。因父子倆人都不善言辭,且李父與兒子之間由於年齡相差較大,存在代溝,很多時候無法妥善溝通生活上出現的問題,在出現矛盾無法調解時,李父常常選擇使用棍棒教育,迫使李鵬服從他的要求。

童年的沉默不愉快使得李鵬性格陰沉,一直獨來獨往,身邊也沒有知心的朋友。在大學畢業後,他離開父親所居住的城市,來到外省自己租房居住。因爲其公司距離住所不遠,李鵬習慣在工作完成後買菜回家自己做飯。

就在週五晚上,因明天是自己說生日,李鵬在菜市場多轉了一會兒,回到家時已經天色暗沉,而就在他來到家門口準備上樓,便看見有一身着黑衣的男子鬼鬼祟祟跟着自己來到樓下。見其一直在下面來回踱步不離開,李鵬心中泛起疑心。

就在當晚11點左右,李鵬聽到對門傳來撞擊聲和哭鬧聲,這聲音持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李鵬原先認爲是對門住戶發生了爭吵,便一言不發默默忍受,但過了十幾分鍾後感到耳邊不斷盤旋着哭叫聲,李鵬內心一陣窩火,這準備起身查看,不料那聲音卻突然微弱下來。

他來到房門前,透過貓眼看到白天看到的可疑男子正側身立於自己的房門前,往下瞧時李鵬發現對方竟然還拿着一把鋒利的水果刀。此時他轉過身,二人相隔着一扇門相互對望,有一瞬間李鵬以爲對方已經注意到了自己,他的心“撲通,撲通”地跳了起來,這下更加確定該男子行爲可疑,必然會對自己造成不利。

之後,該男子轉身在揹包裡翻找,李鵬聽到工具相撞發出清脆的響聲,他看到對方拿起一個疑似撬鎖工具的物件後,李鵬誤認爲男子即將對自己下手,在他背過身時猛地打開房門,拿起放在門前的玻璃擺件朝該男子頭上砸去,見對方撲通一聲倒在地上,李鵬沒有停止,一下一下砸在了男子身上。

隨後,因爲過於害怕,李鵬將男子拖拽至樓下一垃圾桶旁便匆匆關上了房門。之後,從新聞上得知,昨晚的男子爲入戶盜竊的慣犯,在昨日在對門盜竊時因不慎被發現,隨後與對方發生衝突。而李鵬則是在陰差陽錯之下對罪犯造成重傷,警方目前對此案還在調查中。

因昨日的行爲,李鵬每日工作心緒起伏較大,整日憂心忡忡,精神狀態不佳,其公司老闆多次找其談話皆未果,始終無法調整好狀態的李鵬隨後被辭退。

因失去生活來源,李鵬又不願意回去面對父親。爲了獲取生活來源,他應聘了一家代駕公司,經過培訓之後,通過代駕來得到經濟支持。在一次工作結束後,李鵬見車內顧客因醉酒陷入熟睡狀態,而他的錢包則丟在一邊無人看管,李鵬想到自己近日生活困頓,便泛起歪念,將錢包揣入懷中,準備偷竊。

不料,就在他回到家不久,警察便根據失主的指認來到李鵬居住之地,人贓俱獲,李鵬也被帶到警局問話。在此期間,他不僅承認了自己偷竊錢包的事情,同時還承認自己前段時間重傷搶劫犯的事情。但對於搶劫男子的重傷,李鵬卻認爲自己系正當防衛,不應該認定爲犯罪。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認定的自首爲犯罪人員在實施犯罪之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爲的舉動。

成立自首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而是如實供述。

這其中,自動投案的時間是在實施犯罪之後,辦案機關尚未掌握違法事實,尚未確認違法嫌疑人之前,將自己主動將自身置於司法控制之下,則視爲主動投案。

這其中,在投案道路上被警察抓捕,如果能夠證明其有主動自首的心時,例如償還債務,安排家中後事等,均可認定爲確有悔過之心,成立自動投案的條件。

而如實供述則是指誠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爲。其中需要明確的是犯罪人的描述是誠實供述自己記憶中發生的事實,與事後查明的案件事實不一致,也屬於如實供述,同時,即便犯人對案件的定性看法不同,只要其所陳述的事實正確,也屬於如實供述。

在本案中,李鵬的偷盜行爲屬於人贓並獲,在抓捕時已經確認了他違法犯罪的事實,此時李鵬的承認並不可以成立自首。但是對於重傷搶劫犯的案件,屬於警方尚未確認違法嫌疑人的時刻,其此時承認符合自首的標準。

雖然李鵬認定自己是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要求其具有防衛意識,即清晰的意識自己是爲了阻止不法侵害所實行的舉動,然而李鵬在擊打搶劫犯時只是依靠自己的感覺誤判,屬於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然而,不管是偶然防衛還是正當防衛,其對案件定性並不影響李鵬如實供述的成立,對於令人重傷這一案件應當成立自首。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其對待自首,不管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亦或是免除處罰,都是“可以”而非“應當”。這就代表着對於自首我國並非絕對會降低處罰,對於一些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即便兇手主動投案自首,也不會因此而減輕處罰。

結語

法律的權威神聖不可侵犯。需知亡羊補牢,爲時不晚。在實施違法行爲之後,應抓住可以減輕處罰的機會,主動道歉,停止侵害並做出賠償。

(《案例分析:自首都有哪些構成要件?自首後一定會輕判嗎?》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