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欠款人意外死亡,所欠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香港富豪李嘉誠曾道:“肯借錢給你的人,一定是你的貴人。”誠然,當出借人將錢款給予借款人的一刻,就代表着其承擔着借款人可能不償還導致的金錢糾紛與錢款難以討回的風險。

爲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我國設立諸多制度,例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爲有請求撤銷權來維護其合法利益不被侵犯。

那麼,當拖欠錢款的人發生意外死亡,他生前拖欠的債務就會伴隨其死亡而一筆勾銷了嗎?

案例

徐女士劉先生經媒人介紹後相識,後步入婚姻的殿堂。因爲二人在婚前沒有對對方做出深入瞭解,在婚後徐女士經常與劉先生因生活習慣、性格特點有所差異而爭執不休,甚至發生肢體衝突。

因徐女士經醫院檢查後發現已有身孕,二人感情暫時緩和。然而就在女兒樂樂誕下後第二年,兩人再次產生激烈的矛盾。徐女士與劉先生都認爲二人之間的感情已經無可挽回,相互簽署了離婚協議,並約定將女兒樂樂交給徐女士撫養,由劉先生每月支付固定的撫養費。

與徐女士離婚後,劉先生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開始個人創業,希望能夠達到理想生活。因創業初期手上的資金不足,劉先生同好友李先生借得30萬元用於生意投資。

因缺乏買賣經驗,劉先生很快將所借的錢消耗一空。眼見與李先生約定還款的期限越來越近,劉先生心急如焚,卻也無可奈何。好在李先生與其關係相處融洽,見劉先生確有困難,便寬限了還款時間。

在此之後,劉先生汲取失敗的教訓,對自己生產的產品做出改良,贏得了消費者的誇讚,生意也逐步走上上坡路。對於劉先生的成功,李先生也非常高興,在他向劉先生恭賀道喜之時,劉先生再次表達對李先生的感謝,並表示自己一定會償還二人之間的債務。

然而,就在2021年3月,劉先生因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後身亡,在死亡後其賬戶留下財產12萬元。同時,劉先生的父母拿出其生前立下的遺囑,上面表示劉先生同意在自己生命出現意外之時,將錢款全數留給父母。

得知此事後,李先生向劉父劉母索要錢財,卻遭到拒絕。劉父劉母認爲,劉先生與李先生的債權關係因劉先生生命的終結而歸於消滅,不應當由他們來承擔孩子留下的債務。多次協商未果後,李先生將兩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劉先生所拖欠的債務。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若繼承人同意繼承遺產,則繼承人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欠款人死亡,其生前財產的繼承者,以所繼承的錢款實際的價值爲限度,對欠款人生前所欠的債務進行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自願償還,法律不強制規定。

在我國,繼承的方式一般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本案中,若是法定繼承,則劉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是配偶、子女、父母。但在案發時徐女士已經與劉先生解除夫妻關係,不應該成爲財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父母感情的破裂不影響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劉先生的女兒樂樂對父親的錢財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利。

同時,劉先生在生前已經訂立遺囑,表示在自身發生意外時,由其父母繼承生前全部遺產。我國公民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處理支配的權利,在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一般優先考慮遺囑繼承。

所以,在本案中,應當是劉先生的父母依照其孩子的生前意願繼承全部財產,而劉先生的女兒樂樂無法對其錢款進行繼承。同時,繼承人選擇繼承遺產的時候,也需要履行被繼承人生前所欠下債務的償還義務,不能夠僅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因劉先生賬戶所剩餘額爲12萬元,此應爲劉先生父母所能夠繼承到的全部遺產,以12萬元爲限度,劉父劉母應對其所欠李先生的30萬債務進行清償,在償還在12萬後,剩餘的18萬將隨着債務人的死亡不被法律所保護,可由劉父劉母商議後自願償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欠款人的遺產同時擁有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那麼應當由法定繼承人先行以自己所繼承的財產爲限度對被繼承人的欠款進行償還,達到限度後再由遺囑繼承人就自己所繼承財產進行後續的償還。

此設立的主要是認爲個人對自身錢財的處置權視作比血緣關係自發得到的繼承權更優先一級的思想觀念,同時在保障好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將債務人的錢財繼承做出合理的劃分。

結語

我們常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匹配的,身爲社會集體的成員,人不能只想着享受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履行。身爲兒女,配偶,父母,本身便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更高級別的繼承順位,因此得到親友的錢款時,也同樣應當接納其所揹負的債務。

在生活中,願意借款的個人一般都是我們的親人、好友,因相互之間親密的關係而產生深厚的信任感,相比於陌生人之間微薄的聯繫更爲珍貴,值得我們用心對待,不能辜負。

(《案例分析:欠款人意外死亡,所欠債務該由誰來承擔?》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