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除罪連署達標!疾管署:修法有待共識 先建議「U=U」納審案判斷

愛滋條例修法連署。(圖/翻攝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民間團體發起愛滋除罪化連署,針對愛滋條例第21條內容應該隨着醫學實證予以修改,已經達標成案疾病管制署今(10)日表示,修法尚待社會凝聚共識,不過針對「感染者測不到病毒就不會以性行爲傳播(U=U)」已經行文法務司法單位建議納爲審理裁量參考。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第21條明訂,明知自己爲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爲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等之施打行爲,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民間團體發起連署指出,國際大型研究已經證實愛滋感染者只要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爲的途徑傳染給他人,「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已經是國際間已經共識,第21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且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連署亦提到,第21條淪爲恐嚇病患籌碼,在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利用第21條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逼迫對方金錢妥協,或達到其他目的案例,或者分手報復。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迴應愛滋條例修法。(圖/記者宋良義攝)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表示,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而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即無透過性行爲傳染給他人風險,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而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收集社會共識辦理

黃彥芳指出,疾管署目前則已經着手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人員宣達說明「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爲傳染HIV」內涵,希望法官檢察官可以瞭解病毒測不到即不會透過性行爲傳播,非蓄意傳染行爲,作爲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參考。

連署中提到,2019年刑法修法將​​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刪除,迴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疾管署亦說明,迴歸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罰則。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傳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伴侶間所造成感染,其樣貌多元,個人爲伸張自身權益,國家法律應適當給予保障。

民間團體臺灣愛滋權促會則迴應,政府單位後續有機會能針對蓄意傳染條款做出調整,也藉此去除社會對感染者的擔心,勢必可以讓更多感染者願意出面接受篩檢跟治療,對於既有的愛滋防治也能帶來更多的支持。

也肯定疾管署行文給司法機關,給予司法人員更加完備的愛滋衛教相關知識,但我國司法講求「依法審理判決」,若具體規範條文維持現行規定,司法案件審理之法規適用將與現況無異,爲避免適用混亂,危險性行爲範圍標準應爲修正,使合理的司法審判於法有據,確實迴應醫學進步對疾病防治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