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海邊攀談突伸狼爪…壓倒女子竟扯救人「不小心碰胸臀」 遭判9個月

花蓮年約60歲的江姓男子日前在北濱公園海邊,與獨自看海的女子聊天,沒想到突然伸出狼爪,將女子壓倒在地撫摸胸部、臀部等部位,事後辯稱發現女子要跳海要救人,沒有猥褻。花蓮地院法官認爲,江男漠視女子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判決書指出,江男在去年8月傍晚,見受害女子一個人看海,便上前攀談,由於女子曾在海邊看過江男,且外表看起來和善,於是沒有防備與他聊天。

沒想到兩人聊到一半,江男突然摸女子的臉,讓她感到不適推開,江男卻把她推倒壓在身下,上下其手撫摸,還試圖解開內衣,過程約10至15分鐘。

被害女子飽受驚嚇,趕緊逃離現場向警方報案,沒想到江男到案辯稱,因見女子快要失足落海,所以上前救人,女子被海浪衝到嚇了一跳,跑過來抱他。他把女子帶回沒有海浪的地方,因開過刀的腳踝很痛,掉眼淚滴到女子臉上,便用手將女生臉上的淚撥掉,在救的過程中不小心碰到身體,但沒有猥褻犯意。

法官認爲,女子與江男素昧平生,衡酌社會經驗法則,女子不可能會無緣無故主動擁抱陌生人,江男辯稱救人不慎觸摸到臉頰、大腿、臀部、腰部、胸部,很難想像在把人拉上岸過程中,可碰觸到如此多的身體隱私部位。

可見江男當下蓄意、長時間爲之,其所辯情節均顯然悖於常理、憑空杜撰,毫無可信之處,至屬無稽,無可憑採。

法官指出,江男爲滿足自己私慾,對女子強制猥褻犯行,顯然漠視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且江男法治觀念薄弱,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其有正視己非、真摯悔意的態度,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花蓮年約60歲的江姓男子日前在北濱公園海岸邊,對獨自看海的女子伸出狼爪,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