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婚男性侵國中女逼「下海賣淫」判67年 法官1原因改判14年半

國中少女網戀一名三婚男,但對方卻脅迫她拍攝樓主、下海賣淫,一旦出現反抗意願即拳腳相踢。(圖僅示意 / 中時資料照)

一名國中少女曉雲(化名)日前透過網路,結識曾經有過三段婚姻的男子阿豪(化名),不料竟卻是一段孽緣。阿豪因爲缺錢花用,竟脅迫曉雲售賣裸照、下海賣淫,對方如果出現反抗意願即拳腳相踢,行徑惡劣。南投地院審理,依兒少性剝削意圖營利等罪嫌,判處阿豪67年6月有期徒刑,不過後來法官考量他犯案時年僅20歲,恐刑期太長、違反罪責原則,因此判處1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阿豪於2021年9月底透過社羣軟體,結識13歲國中少女曉雲,後來也順利發展成情侶關係;同居期間,雙方也在彼此情願的前提下發生性行爲。不過,阿豪後來卻因缺錢花用,竟脅迫曉雲拍攝裸照,並將她帶上摩鐵與其他男子進行性交易。

一旦曉雲稍有不從,阿豪即以拳腳相待、暴力性侵。經過一段時間後,曉雲精神備受折磨,最終不堪其擾,並後由母親報警提告。

南投地院審理,認爲阿豪所爲罔顧曉雲身心人格的健全發展,竟爲滿足個人性欲,甚至僅因缺錢花用,不僅脅迫對方拍攝裸照抵押借款,更以強暴、脅迫方式使對方從事性交易,造成曉雲精神心理上受到重創,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加譴責。

對此,法官衡酌阿豪雖然坦承犯行,並已達成調解,但至今卻未給付分好,依強制性交罪、兒少性剝削意圖營利等9項罪名,分別判處他3年6月至10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刑期總計67年6月。

不過法官審酌,阿豪犯案時年僅20歲,正處於血氣方剛,對防杜性削剝觀念懵懂的年級,若逕論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尚嫌過重,實有悖罪責原則,最終判他14年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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