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艋舺公園口角 他持剪刀猛刺對方害「臟器外露」 判5年4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柯姓男子今年5月間在萬華區艋舺公園內,與黃姓男子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先徒手毆打再持剪刀追打併戳刺對方,導致臟器外露,遭起訴。臺北地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判柯有期徒刑5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5月5日晚間10點21分許,柯姓男子在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內,因不明原因與黃姓男子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先徒手毆打黃的後背、肩膀,並一路追打至和平西路3段109巷1號附近,而將黃男打倒在地,原放置於黃男隨身側揹包內的剪刀也隨之掉出。

此時,柯男拾起掉落在地的剪刀,朝已倒於地上的黃男右側胸部戳刺兩刀、右後背戳刺一刀、左後肩戳刺一刀及左前腹戳刺一刀。導致黃男受有右腹部穿刺傷並臟器脂肪露出、右胸穿刺傷並第二肋骨骨折與氣血胸及右側顏面骨則等傷害而危及生命。

所幸,有路過之人見聞而報警,經警方及救護人員及時到場,並儘速將黃男送醫急救,黃男始倖免於死。案經萬華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調查後依法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柯男坦承犯行,且與黃男證述大致相符,足認柯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柯男的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法官認爲,柯男是基於傷害之犯意而着手爲傷害行爲,之後因拾獲黃男掉落的剪刀,而轉化其犯意提升爲殺人之犯意,而繼續實行殺傷行爲,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行爲,時間密接,應認柯男犯意提升,而應整體評價爲一罪。因此,他所爲是觸犯殺人未遂罪,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