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委再出招 高度關注保險業務員權益 官員準備接球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保險業務員是自營創業家還是受僱的員工,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到是否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還有管理處罰的適法性。立委江永昌日前召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疑義修正協調會」,建議修改5個條文內容,送至保險局後的草案改只談3個條文,與會人士大嘆「落差非常大」。

據悉有2位立委認爲保險局提出的版本與一個多月研議的版本,還有討論的空間,打算自己報名參加預定9月26日在保險局召開的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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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根據保險局發出的開會通知單,邀請的單位爲保險業全國總工會、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壽險公會產險公會、保險代理人公會與保險經紀人公會,並未邀請日前召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疑義修正協調會的立委江永昌、林岱樺與洪慈庸。

▼立委江永昌邀集保險局、壽險公會與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等單位,協調修改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圖/立委江永昌辦公室提供)

依保險局開會通知單所附的討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改版本草案,爲第7、14與19條共3個條文。而之前8月7日三位立委辦公室召開的協調會建議修改版本草案則是第2、14、18、19、19-1條共5個條文。

目前保險局提供的修改草案中,第7條是明列註銷業務員登錄的處罰事項,主要是就申請登錄的業務員(即已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證、投資商品證者,須向公會辦理登錄)有12種行爲時,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其中,刪除第8款的依第13條規定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1年者

而第14條關於業務員只能爲登錄的保險公司從事招攬保險的規定,現有條文事說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可以登錄在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的公司等。

考量兩者間並無競爭關係,應無須經所屬公司同意,惟爲避免競業行爲,仍維持現行僅能登錄爲一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及一家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業務員,而擬修正其中的第2項規定。

也就是說,原條文「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爲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爲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將擬予以修正。

改爲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爲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爲限。

而第19條是針對業務員有18項行爲時,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爲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爲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其中第18種行爲是指「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因遭到業務員質疑定義不夠明確,而擬修正爲「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