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段婚姻皆離婚收場 62歲女罹癌討扶養!法官打臉理由曝光

張姓婦人因爲罹患乳癌加上生活無着,訴請2名孩子負起扶養義務遭到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62歲張姓婦人,因爲年事已高,加上身體狀況不佳,名下並無財產,且無謀生能力、生活無着,因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有殘障補助5437 元,但生活費不足僅能依靠手足接濟,近日就醫發現罹患乳癌,已開刀接受化療,但醫療費用漸增,張婦不滿2名孩子不聞問,因而向法院訴請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張女主張,她與2任前夫分別生了易姓兒子、張姓女兒,都已成年並具有謀生能力,依民法第111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他們都是第一順序負扶養義務之人,依據嘉義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故請求孩子們,於雙方都生存期間,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萬8778元。

易男指稱,母親自他年幼起都未扶養過,是由父親及外祖母照顧長大,母親在他約3 、4 歲的時候就入監服刑,出獄後未與他同住或聯繫,他的生活費用均是父親給的,直到15歲他就出社會工作養活自己。而黃女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表示意見,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張女2022年度所得爲10418元,現年62歲、無工作能力,因此不能維持生活,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可認張婦已不能維持生活,得請求孩子們給付扶養費。

法官考量,張婦坦承在孩子們年幼時,她就各與相孩子們的父親離婚,她沒有負擔過孩子們的生活費用,從未盡扶養義務,僅照顧過黃姓女兒到約6 歲,但費用也是夫家所支出。

法官審酌,張婦離婚時,孩子還在就讀國小,她無正當離由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孩子們對張婦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