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罹癌男晚景淒涼自找的 沒孩子想奉養他!關鍵理由曝光

70歲罹癌男晚景淒涼自找的,沒孩子想奉養他,法官判準關鍵理由曝光。

臺中一名男子阿國(化名),1990年與女子小萱結婚(化名),婚後育有2名以及收養1名孩子,阿國近年因爲年老體衰,加上罹患口腔癌,已無工作能力,無法維持生活,因而向法院訴請2名親生孩子,依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應分別給付8258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2名親生孩子主張,他們從出生到成年,父親均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屢次對他們及親屬有騷擾、恐嚇、施暴等行爲,因父親有傷害之判決紀錄。

父親在2006年與母親離婚,自此之後也都未負擔他們的扶養費用,他們自幼皆由2位阿姨共同負擔與扶養,因此,應該免除他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資料顯示,認爲阿國有受扶養之必要,但2名親生孩子皆辯稱,阿國自他們出生後沒多久,就已與他們的母親離婚,並未照顧相過他們,並且他們的阿姨到庭作證指稱,他們自出生後均由她與妹妹在照顧。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們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並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若要他們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阿國的2名親生孩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即屬有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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