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是在中國全面執政的黨,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於強化自身監督。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黨面臨的“四大考驗”與“四大風險”,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組織內的外部監督作爲黨內監督的一個原則,其基本概念是,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對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黨組及其成員實施監督,由這個黨組織之外負有監督責任的黨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進行。組織內的外部監督不是在黨內建立反對派、別動隊。其監督權力有所轉移,但不變更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黨組基本的地位、職權、作用。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把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法治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利於形成監督合力,確保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條例》明確提出了“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工作中全面監督,除了黨內監督要全面監督以外,各級黨委還要支持和保證黨外的監督。這自然就帶來一個問題,黨委要支持這些黨外監督,一旦發現一些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黨內監督的程序是按照黨紀進行的。《條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這表明,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有機關聯互動,在程序化、法治化、規範化的框架內建立了有機的關聯。
《條例》同時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這表明,黨內監督的黨紀處分有一個延伸和連接,就是先黨紀處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屬於法治監督,黨內的紀律處分是黨紀監督,二者也有有機關聯。
第二,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這屬於民主黨派監督,民主黨派監督是政治監督,也應與黨內監督有機關聯,形成正能量的合力。
第三,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羣衆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隨着《條例》的正式施行,全面從嚴治黨掀開了嶄新一頁。新形勢下,不斷加強黨內監督,各級黨委要肩負起主體責任,強化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把監督責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於監督;紀委和黨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充分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充分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同時把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結合起來,共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走向深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