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黨員是黨的主體,黨內民主作爲全體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和政治制度,在黨內政治生活中必須充分體現黨員意識,實現人人平等,共同參與和管理黨內事務;黨員的權利作爲黨內民主制度的直接體現,是過好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基礎。這就要求,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具體實踐中,必須正確認識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與黨內民主的內在關係,充分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從我們黨的歷史來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尊重黨員權利是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一個重要原則,本質上是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早在1864年,馬克思在爲第一國際起草的《國際工人協會臨時章程》中指出:“工人階級的解放鬥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明確指出了黨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辯證關係,規定黨員既要認真履行義務,也應充分享有權利,爲繼承者們發展黨員權利思想和制定黨員權利和義務的黨內法規指明瞭方向。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以及不斷擴大黨內民主的實際進程中,堅持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黨員權利原則。在黨的文獻中,黨員權利思想的較早論述可追溯到1929年的古田會議決議。決議指出,在剷除極端民主化的同時,要厲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上級機關的決議,凡屬重要一點的,必須迅速地傳達到下級機關和黨員羣衆中去。其辦法是開活動分子會,或開支部以至縱隊的黨員大會(須看環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報告”。這其中蘊含了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毛澤東還着重提出:“黨內民主的實際,就是容許任何不同意見的提出與討論”,幹部和黨員要“敢於和善於提出問題、發表意見、批評缺點,以及對於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從愛護觀點出發的監督作用”,實際上提出了黨員對黨的政策的討論權,對黨的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檢舉監督權等。1945年,黨的七大首次規定了黨員的四種權利,即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從本質上來看,這些黨員權利是規範黨內民主生活的重要制度。劉少奇同志在修改黨章的報告中,也從黨內民主生活的實際現狀出發,對黨員權利相關條文作了系統的深刻論述。新中國成立後,黨的八大將黨員權利從四種增加到七種。可是,“**”使黨員民主權利遭到嚴重踐踏,乃至黨的九大、十大通過的黨章取消了關於黨員權利的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們党進行了全面的撥亂反正,以鄧小平同志爲代表的共產黨人特別關注恢復和重新確立黨章中的黨員民主權利的問題。黨的十二大重新制定了黨章,繼承和發展了七大、八大黨章的優點,規定了八項
黨員權利,並延續至今。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對於黨內民主有着重要意義,主要體現爲三個層面:
第一,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起點和根基。保障黨員權利,既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黨員權利的保障情況決定着黨內民主的開展情況,黨內民主的順利開展,仰仗和依賴黨員權利的保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認識到,沒有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就沒有真正的黨內民主。當前,黨的民主作風之所以還有不正常的地方,民主集中制之所以還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現象,黨內民主政治生活之所以還不能健康進行,黨內民主之所以還不能正常發展,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之所以還不能真正發揮,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黨章賦予黨員的各項權利沒有得到正確的行使和充分的保障。因此,要深刻認識黨員權利在黨內的這種基礎和核心的地位與作用。
第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權利是履行黨員義務的前提,是發揚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在黨內,正是由於每個黨員是平等的,享受着同樣的權利,黨內生活纔可能是民主的。黨員權利作爲黨內民主實現的基礎條件,只有黨員有效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爲才能使黨內民主制度運行起來,否則,黨內民主就是一句空話。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黨內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黨章黨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具體說來,保障黨員權利既是養成黨內民主風氣的首要前提條件,又是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的基礎。黨內民主政治是否健全完善,一個基本標誌就是能否確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基本地位,廣大黨員能否充分享有和行使黨章規定的不可剝奪的民主權利。民主集中制作爲根本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應該以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出發點和最終的落腳點。一個健全的黨員民主權利體系及保障機制應該成爲黨內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追求目標。此外,保障黨員權利還能樹立起黨內民主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三,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是黨內民主順利實施、貫徹、運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性質和組織原則,決定了全體黨員是黨的組織和黨的事業的主體。黨員主體地位的實現程度,標誌着黨內民主的發展程度,黨員主體意識愈強、權利愈得到保障,黨內民主的發展也必將愈充分,黨的創造活力就越強。因此,只有從基層抓起,切切實實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才能不斷推動黨內民主建設的健康發展。此外,充分發揮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
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必然要求。要調動廣大黨員民主參與的積極性,首要的條件是要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特別是民主參與的各項基本權利。沒有黨員民主參與權利的切實保障,就無法充分調動廣大黨員民主參與的積極性。只有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才能保證黨內民主選舉的真實性。黨內民主選舉是黨員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把黨內的領導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授予或委託給黨內各類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徑。它是黨內民主運行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只有改革和完善這項選舉制度,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選舉權利,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黨內民主選舉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實性,才能使黨內民主得到真正發揚和順利開展。
在具體實踐中,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需要把握以下關鍵點:
一是嚴格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
二是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證評估和徵求意見等制度。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採取多種方式徵求黨員意見,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表不同意見,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
三是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範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爲。
四是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重要幹部推薦和民主評議、列席黨委有關會議、聯繫黨員羣衆等制度。更好地發揮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委員作用。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表達意見、要求撤換不稱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渠道。按期進行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和支部委員會換屆。
五是保障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的權利。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爲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爲,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爲。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爲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爲,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並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