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就職後,以陳炯明爲陸軍總長,兼粵軍總司令。是年六月至九月間,陳炯明平定廣西。8月10日,國會通過北伐請願案。孫中山在桂林,籌備北伐。十一(1922年)年4月,中山將大本營移設韶關。陳炯明辭職,走惠州。中山命其辦理兩廣軍務,肅清土匪。五月,北伐軍分三路入江西。6月2日,徐世昌辭職。曹錕等十五省督軍電請黎元洪覆位。元洪覆電說:
諸公所以推元洪者,謂其能統一也,毋亦癥結固別有在乎?癥結惟何,督軍制之召亂而已。督軍諸公,如果力求統一,即請俯聽芻言,立釋兵柄。上至巡閱,下至護軍,皆刻日解職,待元洪於都門之下,共籌國是。微特變形易貌之總司令,不能存留,即欲劃分軍區,擴充疆域,變形易貌之巡閱使,亦當杜絕。
旋以各督軍、巡閱使,先後來電,均表贊同,於11日先行入都,13日,撤消六年(1917年)6月12日解散國會之令。國會於8月1日開會。宣言系繼六年第二期常會。而浙督盧永祥又通電說河間代理期滿,即系黃陂法定任期終了。廣州國會,亦通電否認。孫中山則宣言:
直系諸將,應將所部半數,由政府改爲工兵。其餘留待與全隊,同時以次改編。如能履行此項條件,本大總統當立飭全國罷兵。若惟知假借名義,以塗飾耳目,本大總統深念以前禍亂,由於姑息養奸,決爲國民一掃兇殘,務使護法戳亂之主張,完全貫徹。
這時候,在廣西的粵軍,先後返粵。6月15日,圍攻總統府。聲言要求孫總統實踐與徐同退的宣言,孫中山避居軍艦。旋由香港赴上海。陳炯明覆出任粵軍總司令。北伐軍回攻,不克。粵軍退入福建,滇軍退入廣西。十月,徐樹錚在延平設建政制置府。通電擁戴段祺瑞、孫中山爲領袖人物。粵軍退福建的,合駐延平的王永泉旅,攻入福州。徐樹錚旋出走。北政府命長江上游總司令孫傳芳入福建。是歲歲杪,在廣西的滇、桂軍聲討陳炯明。廣東軍隊,亦有響應的。陳炯明再走惠州。十二年(1923年)2月,中山返粵,以大元帥名義,主持軍務。
護法的始末,大略如此,至國民政府成立,而後風雲一變。
第八、一戰留下問題種種
中國和德、奧宣戰,當時情況下,中國曾設立參戰事務督辦處,並借入參戰借款二千萬,練成參戰軍,但實際都用之於內爭,對於歐戰,不過曾招募華工赴歐而已。
這時候,日本正想獨霸東洋。當中國對德提出抗議時,其公使即向我國外交部說:“日本贊成中國的抗議,然而如此大事,中國竟不通知日本,甚爲遺憾。”又向英、俄、法、意交涉,日本承認中國參戰,各國卻要保證日本接收德國在山東的權利。於是英法兩國和日本都立有密約,俄、意亦經諒解。
八年(1919年)1月18日,歐洲和會在巴黎開幕。我國亦派代表參與,先是七年(1918年)1月間,美總統威爾遜,曾提出和平條件十四條。中有外交公開、減縮軍備、組織國際聯盟等項。各國都認爲議和的基本條件。所以我國對於和會,當時頗抱熱望。曾作成希望條件,和《取消對日二十五條條約》,和《換文的陳述書》,一併提出。各國說:“這不是和會權力所及。當俟國際聯盟的行政部能行使權力時,請其注意。”時英、美、法、意、日五國,別組所謂最高會議。一切事情,頗爲其所壟斷。
關於山東問題,我國要求由德國直接交還,而日本則主張德國無條件讓與日本,相持不決。到4月24日,最高會議開會,招我國代表出席。威爾遜朗誦英法兩國和日本的《秘密換文》。又誦《中日條約》和《換文》的大要。問爲什麼有這條約?我國代表說:“是出於強迫。”威爾遜又問:“七年(1918年)9月,歐戰將停,日本決不能再壓迫中國,爲什麼還有欣然同意的換文?”這消息傳到我國,輿情大爲激昂。於是有5月4日,北京專門以上學校學生停課,要求懲辦曹汝霖、章宗祥、陸宗輿之舉。風聲所播,到處學校罷課,商店罷市,又有鐵路工人,將聯合罷工之說。政府乃於6月10日,將三人罷免。是之謂“五四運動”。
當時山東問題,在和會中,交由英、法、美專門委員核議。卒因英法的袒日,依照日本的意思,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讓與日本。插入《對德和約》第156、157、158三條中,中國代表提出保留案。聲明中國可以在《和約》上簽字,但關於山東條項,須保留另題——始而要求於《和約》內山東條項之下,聲明保留,不許。繼而要求於《和約》全文之後,聲明保留,不許。改爲《和約》之外,聲明保留,不許。再改爲不用保留字樣,但聲明而止,不許。最後要求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有妨將來的提請重議,不許。代表電告政府,說:“不料大會專橫至此,若再隱忍簽字,我國將更無外交之可言。”28日,《和約》簽字,我國代表,就沒有出席。於是對德戰爭,由大總統以《佈告》宣佈中止。至於《奧約》,則由代表於9月10日簽字。《國際聯盟條約》,美國提出後,經各國同意,插入《和約》中,作爲全約的一部,我國雖未簽字於《德約》,而曾簽字於《奧約》,所以仍爲會員國之一。《德奧和約》,兩國都應放棄因庚子義和團在中國所得的權利和賠款,將專用的租界,改爲各國公用。德國並須將庚子年所掠天文儀器交還。我國雖未在《德約》簽字,德國仍照《約》履行。其後德、奧兩國,於十年(1921年)、十一年(1922年),先後和我國訂立條約,亦改爲平等關係,和從前的條約不同。
至於對俄國的問題,則最爲複雜。原來俄國從革命以後,其所採取的政體,業已和各國格不相入。而俄又於七年(1918年)2月間,對德國成立和議。於是德奧武裝俘虜,在俄國大爲活動。反俄的捷克軍,爲其所制。各國乃有共同出兵之議。中國亦追隨其後,於七年(1918年)3月、5月間,與日本訂立《共同防敵海陸軍協定》。而中國兵艦和英、美、法、意、日軍艦,亦先後駛入海參崴。旋又聯合俄國,組織一鐵路委員會,將西伯利亞和中東兩鐵路,置於管理之下。此時各國的出兵,都不甚起勁。惟日本則擁立俄舊黨謝米諾夫於赤塔、卡爾米哥夫於哈巴羅甫喀。並分兵佔據海蘭泡、阿穆爾、伊爾庫次克。直至十四年(1925年)3月,方纔和俄國訂約撤兵。而當共同出兵之時,日兵由中東路運出的甚多。吉、黑兩省,大受騷擾。而鐵路委員會的技術部長,且有共管中東鐵路的提議,在華盛頓會議席上提出。經我國代表力爭,方纔作罷。這反是中國因參戰所受的損失了。
《和約》既經批准,日本遂要求中國,直接辦理交還膠澳交涉。中國輿論,都主張提出國際聯盟,經政府拒絕,到十年(1921年)11月,華盛頓會議開會。我國決將山東問題提出。乃由英、美兩國調停,在會外交涉。英、美兩國,都派員旁聽。直至十一年(1922年)1月,才訂成條約二十八條。膠濟鐵路,由我發國庫券贖回,期限十五年。但五年之後,以先期六個月的知照,得隨時爲全部或一部的償還。在償款未清以前,用日人爲車務總管和總司計。其高徐、濟順鐵路,讓歸國際財團。煙濰鐵路,中國如用本國資本築造時,日本不要求並歸國際銀團辦理。溜川、坊子、金嶺鎮三礦,由中政府許與中日合組的公司。膠州灣由中國宣告開放。鹽業及公產,都交還中國,其償價爲日金一千六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爲現款,餘爲十五年期的國庫券。青島佐世保間海電,亦交還中國。青島一端,由中國運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運用,而日兵於是年四五月之間撤退。
第九、弱國的外交
華盛頓會議,是民國十年(1921年)11月14日,在美國的華盛頓開的會。因爲所議的都是太平洋問題,所以一稱太平洋會議。
歐戰以前,日、俄、英、美、德、法,在太平洋上,本來都有勢力的。歐戰以後,德國在海外的屬地,業已喪失淨盡。俄國承大革命擾攘之餘,法雖戰勝而疲乏已極,亦都無力對外。在歐洲方面,只有英國向來是稱霸海上的,而和東方的關係最爲密切,所以雖當大戰之後,對於太平洋的權利,還是不肯放棄。美國和日本,則是大戰期間,都得有相當利益的。所以這時候,太平洋上,遂成爲此三國爭霸的世界。
講起地位來,則日本是立國於太平洋之中的。自中日舊俄兩戰後,南割臺灣,北有旅、大租借地和南滿、安奉等鐵路。又承俄國革命之時,加以侵略。而德屬太平洋中赤道以北的島嶼,戰後議和,又委任他統治。其在西太平洋的勢力,可謂繼長增高。所以這時候,美國要召集這個會,主要的意思,就是對付他。
要講華盛頓會議,卻要先明白歐戰以來中國的形勢,二十一條的交涉。此項交涉,雖由兵力的迫脅,訂立二十五條條約,然而未經我國國會通過,以法律論,本不能發生效力。但是雖然如此,日本在事實上,其勢力卻是伸張無已的。除山東問題,已見上章外,當六七兩年,我國因忙於內戰,所借日債頗多。吉長、吉會和所謂一、開海、海吉,二、長洮,三、洮熱,四、洮熱間一地點到某海口的鐵路,均曾因此而訂有借款或借款的預備契約。歐戰停後,英、美兩國,又提起中國鐵路統一之議。因我國輿論不一致,未有具體辦法。旋英、美、法、日四國,組織新銀行團。於民國八年(1919年)5月,在巴黎開會。11日,訂立《草合同》。規定:一、除實業事務——鐵路在內——已得實在進步者外,現存在中國的借款合同及取捨權,均歸共同分配。二、聯合辦理將來各種借款事務。後因日本提出滿、蒙除外停頓。至九年,美銀行團代表赴日,和日銀行團談判。日乃放棄洮熱和洮熱間到海口兩路,而承認《草合同》。新銀行團於以成立。但因我國沒有統一的政府,所以借款之事,迄亦未能進行。
華盛頓會議開會後,分設限制軍備和遠東問題兩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法、意、日五國組織。遠東問題委員會,則更加中、葡、荷、比四國。當開會之初,我國代表,即提出大綱十條。後由美國代表羅德氏,總括爲四原則。訂立《九國公約》。所謂《九國公約》:第一、條,系列舉羅德氏四原則:(甲)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及行政的完全。(乙)給中國以完全而無障礙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穩固的政府。(丙)確立、維持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丁)不得利用現狀,攫取特殊的權利;並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第二、條說締約國不得締結違背此項原則的條約。第三、條:不得在中國要求優先權或獨佔權。第四、條:不得創設勢力範圍和實際排他的機會。第五、條:中國全部鐵路,不得自行或許他國,對於各國爲差別的待遇。第六、條:中國不參加戰爭時,應尊重其中立權。此外還訂立《九國中國關稅條約》。其(A)撤退外國駐兵;(B)撤廢領事裁判權;(C)關於中國的條約公開;(D)撤廢在中國的外國郵政局;(E)無線電臺;(F)中國鐵路統一;(G)交還租借地諸議案,則或有結果,或無結果。
山東問題,即在會外解決,已見前章。二十一條件問題,又經我國代表在遠東問題委員會中提出。日代表說:“與會國要提出從前的損害,要求會議中重行研究和考慮,日本必不能贊成。但因《中日條約》和《換文》成立後,事勢已有若干變遷。所以允將南滿、東蒙的鐵路借款權及以租稅爲擔保的借款權,開放於國際財團,共同經營。其南滿洲聘用顧問、教練,日本並無堅持的意思。原提案中的第五項,日亦將其保留撤回。中國代表仍聲明不能承認。因此此問題在華會中,未能得有結果。其後十一年(1922年)11月、十二年(1923年)1月間,衆參兩院,先後通過請政府宣佈二十五條條約及《換文》無效案。乃由政府照會日本,聲明廢棄。
至於各國所訂條約,有關東方大局的,則有英、美、法、日四國《海軍協定》。訂明相互尊重在太平洋中島嶼和殖民地的權利。如或發生爭議,當請其他締約國調停。此約既立,1911年7月13日的《英日協約》,即因之而廢。國聯委任日本統治的德屬島嶼,中有雅浦島,爲美國和西太平洋交通孔道。當時美國即提出保留。此時亦成立《協定》,規定使用無線電,日、美兩國,處於同等地位,美人得在雅浦島居住、置產、自由貿易。後來民國十二年,英、美、法、意、日五國,又有《海軍協定》。十九年,又有《海軍公約》。規定英、美、日三國海軍的比例爲五五三。雖然如此,日本在太平洋中形勢,還較英、美爲優勝。海軍協定和公約的期限,都到1936年爲止,所以大家都說:1936年是世界的危機,然而苟非中國強盛,誰能保證太平洋上風雲的穩定。